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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处置工作的建议

2018-11-02 14:15:08 E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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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高级工程师杨在乾反映,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九三学社社员、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高级工程师杨在乾反映,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关停和拆除在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的工作,在全国自然保护区内展开,由于涉及的面较广,涉及到水电站数量较多,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拆除大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水库大坝区域当年在建坝时的确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自然界具有生态自我修复的能力,使大坝和坝址处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这时如果拆除大坝,必然造成坝址区域新的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大坝拆除后淤积在库尾的泥沙在洪水的冲刷下会冲向下游,造成泥沙在下游河道、灌溉引水口,引水渠淤积,影响下游防洪、灌溉效益的发挥,带来新的生态问题。

二、拆除工作耗资巨大。

为了保护生态把拆坝造成的生态破坏减少到最小程度,大坝除了土坝可以采用机械外,其他坝型不得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只能人工拆除,同时要把所有拆下来的土、石、混凝土运到保护区外事先选定的弃土场堆放,完工后还要对坝区、水库尾部的泥沙淤积区、弃土场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将会耗资巨大。

为此,建议: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综合评估机制。

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所辖区内各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逐个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电站是关停、拆除还是保留。能够保留的如何改变其运行模式,如何进行水工建筑物的加固除险。如果拆除,如何防止拆除时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制定预案,以便实施时有章可循。因当年国家曾大力提倡发展小水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相当数量小水电站的建设,都是经过县水电局批准的。对退出的水电站应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合规的补偿。

二、建议拆除大坝的类别:

一是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对周边生态环境持续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是大坝安全有问题,已经超过了使用年限,又未及时进行加固除险,大坝产生开裂、漏水、位移等险情,运行风险不断增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大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三是电站运行多年,经济效益日渐衰退,工程运行成本及维修费用不断上升,运行难以为继,同时拆除大坝后对下游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

三、保留再利用部分水库大坝。

我国不少自然保护区位于江河源头,因环境破坏等因素,每年会出现一段枯水期,期间河流源头的河道会出现断流,这种状况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危害很大,最好的办法就是向天然河道补充适当的水量来解决,这种补水称为生态供水,而这只有在有水库的地方才有可能。为此,建议在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改变水库运行模式,由向发电供水改为向下游生态供水,让大坝为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服务。

四、水电站的房产设施移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利用。

一方面可以改善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工作人员安心科研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生态旅游,向广大游客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保护区所进行的保护工作,环保科普与旅游结合为保护区提供经济转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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