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近日发出《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适当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提高1.0分钱/千瓦时(含税,下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198元/千瓦时调整为0.4298元/千瓦时。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4298元/千瓦时执行。
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97分钱/千瓦时。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标准(不含税),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