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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出台《恩施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16 16:30:43 恩施州水利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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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经州政府同意,州水利水产局、州环境保护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联合下发《恩施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3月,州水利水产局、州环境保护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联
8月9日,经州政府同意,州水利水产局、州环境保护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联合下发《恩施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14年3月,州水利水产局、州环境保护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对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进行整改,取得初步成效。但水电站是否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查,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办法》明确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方法、泄放措施、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处罚措施,对新建、已建、在建水电站生态流量分别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分类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一)2002年5月1日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以后建设的水电站,没有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者达不到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的,在2018年底以前完成整改。
 
(二)2002年5月1日以前建设的水电站:
 
若具备增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条件,应在2019年底以前按要求增设生态流量放设施;
 
确不具备增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应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化电站调度运行管理,保证河道最小流量。
 
对于坝式水电站申请带生态发电基荷的要求,电网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调度(影响电网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
 
超过使用年限、设施设备老化、更新改造经济上不合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水电站应按规定予以报废。
 
《办法》提出了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
 
科学确定辖区内各河道生态流量,核定每个水电站生态流量;
 
2018年
 
选取15个水电站开展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试点;
 
2019年底前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完成整改;
 
2020年底前
 
建立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制定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管理考核办法,实现对全州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
 
其中,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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