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了《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文件明确,有序放开网内水电发电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锁定水电、火电比例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火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只能在原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顺涨不高于0.0038元/千瓦时。水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的通知
渝经信电力〔2017〕2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8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将水电纳入直接交易范围,我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电力公司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重庆市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党中央降成本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市政府同意的《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本次电价调整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序放开网内水电发电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锁定水电、火电比例参与直接交易电量。
第三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市内符合准入条件的水电、火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等方式明确直接交易价格,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售电公司须将本次上网侧政策调整及政府性基金附加让利空间等额传导给电力用户。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含售电公司代理、打捆)。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并已办理准入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支持实施电能替代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优先纳入电力直接交易。
第六条 目前符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条件的水电企业名单为: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巴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冉家坝)、重庆草街航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水电企业装机容量、核定的上网电价及2017年下半年发电计划(详见附件),今后新建投运的水电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七条 市场主体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直接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相关方协商一致,抄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三章 交易实施
第八条 交易期限内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安排等内容,形成交易意向,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交易流程。
第九条 电力用户水火直接交易电量比例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进行配比。其中:
核定的上网电价为0.32元/千瓦时的水电,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成交水电电量下半年占比分别为36.0%、39.0%、36.0%、29.5%。
核定的上网电价为0.33元/千瓦时的水电,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成交水电电量下半年占比分别为41.4%、44.9%、41.4%、33.9%。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调整,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调整和完善水火电配比。
第十条 电力用户可在准入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企业,同一用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水电企业,且水电占比为该价格水平下对应电压等级的规定比例。若同一用户有多个电压等级,需分电压等级确定水电占比。
售电公司可在准入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企业,同一售电公司同一电价水平原则上选择同一电价水平的水电企业,且水电占比为该价格水平下对应电压等级的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 火电企业及售电公司应积极主动帮助与其签约的电力用户选择水电企业,并配合做好直接交易水火电配比工作。
水电企业应在其发电计划允许的前提下无条件配合电力用户做好直接交易水火电配比工作。
重庆市电力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电力用户水火电按比例参与直接交易工作,并及时在交易平台上调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水火电配比电量。
第十二条 在本次直接交易电量水火配比调整过程中,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协商提出调整当年直接交易电量及剩余月份直接交易电量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