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站大股东个人于2013年年初向水电站借款350万,一直没有归还,也始终未支付利息。后当地税务部门在对水电站税务稽查中发现了这笔股东借走、一直都没有归还的借款,税务部门要求补交个税70万、并罚款35万。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如下:
1补交个税70万的税务依据:
水电站借给大股东350万元,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同时该借款也未用于水电站的经营,上述借款应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
2罚款35万的依据:
主要是因为该水电站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水电站处于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借款被认定为分红所得的案例,在实际中还相对较少,很多程度上取决于各地税务部门的执法尺度的问题。
现在,就水电站股东借款问题,税务部门可能更多从有偿贷款的角度来解读,也就是税务部门会把股东的借款认定为贷款服务,就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结合借款利率计算出水电站的应征税利息收入,水电站需就这部分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据「E小水电」的了解,很多水电站存在股东借款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合伙水电站为了避税以借款的方式来取代分红,这样的操作早期或许可以,但随着税务部门的执法意识、执法手段特别是金税三期开始以后,水电站股东借款存在的税务风险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原标题:水电站股东借款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