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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10省份 地方政府可定具体税额

2017-11-29 10:38:09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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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此前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实施一年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27日的新闻吹风会上表示,在
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此前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实施一年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27日的新闻吹风会上表示,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此次选择9个省份扩大试点。这些试点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基本能够代表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通过试点可以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点击查看>>官方解读)
 
“我们将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王建凡说。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
 
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表示,通过试点有效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同时,改革试点总体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王建凡表示,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改革任务。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就是为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表示,试点地区水利部门会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和发布的用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当年来水丰枯情况和取用水户实际需求,及时向取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从严核定计划用水量。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王建凡表示,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单位:元/立方米
 
同时,考虑到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征税涉及中央企业以及比邻省份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其仍延续现行水资源费政策,统一确定其水资源税税额为每千瓦时0.5分钱;对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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