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伏太阳能

请登录

注册

“十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效果经验分析研究3

2017-12-19 17:55:5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作者: 李其道
A A
(一)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各有关省(区、市)和实施县党委、政府都把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
(一)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各有关省(区、市)和实施县党委、政府都把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区、市)、县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健全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小组的计划、财政、金融、国资、国土、水利、电力等成员单位,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省(区、市)、县、乡层层建立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出台政策措施,优化建设环境,激发创造活力,精心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受益主体和多种形式进入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广泛积极参与。在中央高度重视,地方统筹实施,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下,水电农村电气化和谐协调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
 
(二)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紧密结合实际,出台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加快试点进度,扩大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保护生态,改善环境。
 
《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电力体制改革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要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主辅分开、消除关联关系”,“输配分开、竞争供电”,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
 
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制定了“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6%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
 
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各地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扶持、提倡鼓励、优惠让利、监督制衡、指导服务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快速健康发展。吉林省人大颁发了《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使农水电开发、建设与管理走向法制化。贵州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电气化领导小组设在水行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的实施主体单位——省水利厅水电发展局,从资源、规划、建设、标准、安全、体制、培训到统计等八个方面,明确了职能,落实了责任。
 
广东省《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86号)规定:发展小水电继续执行每千瓦补助500元的政策,每年扶持新建小水电10万千瓦,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实行挖潜改造;县、镇所办小水电企业,可向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在县城范围内供电,电网只收取少量过网费,过网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小水电上网电价可按不高于本省同期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水平执行,并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电价作为最低保护价,上下网电量实行按月互抵;小水电偿还贷款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或经银行批准下浮10%计还利息。
 
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29号)规定: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实体、外资开发农村水电;财政部门要支持贫困山区农村水电建设,财政扶持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水电开发的资本金,其投入方式以贫困乡村为实体,按持股比例取得收益,作为贫困乡村集体经济收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开发,可视财力适当予以补贴;农村水电5万千瓦以下电站及电网企业,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允许跨省和跨行政区域交换电力电量。云南省《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规定:凡是进入本省参与中小水电开发的开发商,在中小水电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林木淹没、移民搬迁及征税等问题,国土资源、移民、林业、税务等部门要纳入重点工程同等对待;执行好国家对中小水电电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河北省明确扶贫贷款可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广西自治区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列为西部大开发内容,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农村水电所得税免二减三;对有关费用补偿,在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下线收取。安徽省休宁县在5年的期限内,将增值税地方提留部分用于扶持小水电发展;徽州区、祈门县将增值税地方提留部分按小水电建设投资的20%拔付配套资金。各地普遍出台引入国资内资、鼓励民资外资、扶持农村集体和农民投资开发农村水电的政策措施,并涉及开发许可、审批程序、市场监管、信贷资金、税收优惠、资产重组、股份制办电、联网运行、电价调整等政策,他们站在全局高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激活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社会办电和农民办电的积极性,推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和谐协调发展。
 
(三)中央补助资金引导,地方资金配套,确立省级项目法人,整合各方资金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始终坚持中央补助为辅,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原则。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引导下,各地普遍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山西、辽宁和广东省级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比例达到6:1,平均每县每年达到600万元;河北、浙江达到3:1,平均每县300万元;湖南、湖北、甘肃、贵州、重庆、河南、云南、黑龙江、吉林以及新疆建设兵团都达到了1:1以上。各地除普遍出台政策措施激发各种资本多渠道投资开发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外,还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增辟新的融资渠道。水利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贷款合作纪要。按照纪要的要求,广西、贵州等省与开发行当地分行签署了贷款协议,获取了政策性贷款。
 
各有关省(区、市)都确立了省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法人,他们中大部分是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全国水利系统实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共组建了19家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发挥融资载体、投资主体和开发经营实体的功能与作用。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中,他们大都经省级政府授权或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行使电气化项目法人职责,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进行投放和监管。在中央补助资金引导、地方资金配套,所形成的省级及以上国有资本的引导下,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不仅保障了水利水电国有资产资本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且通过多种形式协助电气化县融资引资,比较好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整合了各方资金,对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据统计,“十五”期间41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共完成投资1151亿元,其中中央投入补助资金15亿元,占1.3%;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5亿元,占2.2%,国内贷款494亿元,占42.9%;县级财政自筹、社会筹资及农村集体与农民集资)377亿元,占32.8%;其他投资240亿元,占20.8%。投入比是: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为1:1.7;中央补助资金与县级自筹等为1:25。中央补助资金与水电农村电气化总投资的比例为1:77。
 
19家省级水电集团和水电公司中有9家还作为水利系统农网改造资金的承贷主体,负责本省区自发自管县的农网改造,有的还继续作为水利系统县城电网改造资金承贷主体负责县城电网改造。他们将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农网城网改造紧密结合进行,极大地减轻了电网建设的资金压力,更好更快地推进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四川60多个、广西40多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在无电网补助资金的情况下,紧密结合农网城网改造进行电气化建设,分别完成了电网投资43.75亿元和20.01亿元,使这些电气化县基本形成了能满足安全、经济、可靠供电的电网布局。
 
广东省2001-2004年4年间,22个县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通过中央和省级资金2.98亿元的引导,吸引了社会各方的资金56亿元,新增和改造装机98万千瓦。在少量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以上国有资本的引导下,五年间全国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060万千瓦,超额77%完成了国家原计划新增农村水电装机600万千瓦的目标任务,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制定纲要,编制规划,颁发标准和规程,分类指导和实施
 
水利部商有关部委,并经专家论证,制定了《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2001-2015年发展纲要》,颁布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各地根据《纲要》的规定和它突出强调的“坚持可持续发展,结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紧密结合水利发展中要解决的‘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三大问题,充分发挥农村水电在中小河流中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的作用”、“根据农村水能资源分布和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的格局,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布局”、“实施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等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水能资源等实际,编制了“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水利发展综合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在按照国务院部署的“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正式实施后,各地进一步根据《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的规定和定性定位要求,巩固完善了思路,使水电农村电气化向纵深进行。在“定性”上,进一步明确农村水电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发展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现实、不经济、不科学的旧观念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倡议,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在“定位”上,进一步明确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电源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开发农村水能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双方签订协议,由各类资本异地开发农村水能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也为农村水电。在“到位”上,进一步明确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应机构健全,职能到位。要加强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有效实施。
 
在400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过程中,对照《纲要》和规划的要求,并根据《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的规定,全国开展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中期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开展分类指导,批复92个备选县进行分类实施,以确保“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全面超额完成,并为真正形成五年一个台阶滚动发展的机制,进入“十一五”继续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创造经验,提供空间。以利沿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文明可持续发展道路,继续前进。
 
(五)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观念转变,加强管理,提供服务
 
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各地正确认识新形势,科学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定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新思路,努力实现观念转变,一是由人定胜天,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转变,正确处理好发供电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二是由忽视水能资源管理,向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转变,搞好水能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管理;三是由传统行业管理方式向现代行业管理方式转变,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搞好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产品市场的监管,监督指导大坝、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和发供电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并付之于实际行动。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和水电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是搞好水电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针对跑马圈河、无序开发的问题,全国开展了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的紧急清查和治理。清查出的“四无”水电站基本上都是在水电建设管理职能被削弱、水电市场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修建的。各地通过清查治理,清除了事故隐患,消除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维护了河流生态用水和健康生命,同时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防止“四无”等问题再度发生,推动了水电农村电气化顺利进行。
 
福建、湖北、广东、浙江、湖南、贵州、河北、江西、云南、重庆、四川、陕西、吉林、辽宁、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分别以省级政府、省级人大、省级政府办公厅发文,发改委发文,水利厅发文,出台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和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等政策文件。对于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做好水能资源普查、规划,建立开发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坚持建设审批、核准程序,坚持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坚持完善“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规划、论证、开工、建设、验收全过程监管等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贵州、江西、陕西、湖北等省相继出台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水能资源开发市场,实行市场化配置水能资源,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使用效率。
 
2002年浙江省水利厅批复遂昌县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试点县。4月10日,浙江省首例水能资源项目开发权有偿出让招标会在遂昌举行。遂昌县水利局对该县规划的陈坑和淤连山2座水电站的资源开发权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有偿出让,9位业主参与竞标。通过激烈的竞价,设计装机1500千瓦、年发电量400-500万千瓦时的淤连山水电站开发权以99.5万元成交,每千瓦663元;设计装机2500千瓦、年发电量770万千瓦时的陈坑水电站开发权以118万元成交,每千瓦472元。竞标会一举获得成功,社会反响强烈。遂昌县敲响了浙江省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的第一槌。贵州全省已开发农村水电138万千瓦,其中19%采用有偿方式获取开发权。一是通过协议以资源折价入股,享有5%股权;二是通过协议由开发商支付出让金,获得开发权;三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中标者支付出让金取得开发权。已出让开发权的174座农村水电站中,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的有25座,其余则采取协议等形式进行有偿出让。如镇宁县三岔湾水电站装机3.2万千瓦,公开挂牌有偿出让开发权,以2800万元出让成功,每千瓦875元;习水县扬家园水电站装机3.6万千瓦,挂牌出让开发权,以1858万元出让成功,每千瓦516元。江西铅山县向社会公开拍卖铅山河支流四级电站共计7890千瓦的开发使用权,从20万元起拍,最后以13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推进了农村水电建设,增加了电气化建设资金。
 
贵州、湖北、新疆、福建、甘肃等许多省区,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过程中,围绕提供公共服务,努力增强监管、指导、协调、服务意识,以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第一为原则,建立监管和防范制度与机制,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一切从快、从简,为基层、企业、群众着想,为基层、企业、群众服务。各地普遍加强从规划、开发、建设、运营到使用的全过程的监管、协调、指导和服务,使绝大多数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基本上实现了优质高效建设和安全经济运行,直接惠及农业、农村、农民。
 
(六)加快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
 
“十五”期间,水利部提出了《中国农村水电现代化管理示范模式》,制定了《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通过湖南郴州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基地的成功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力地推进了全国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全国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中,已有1000多座农村水电站和变电站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不少电气化县实现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配电自动化、综合自动化,以及应用新技术远程抄表。新型高效水轮发电机组、节能变压器、无油化电气设备等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极大提高了厂网安全可靠性。加快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绽放出了许多绚丽多彩的科技之花。
 
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中,各地紧密结合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重视人才培养,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吸引人才、培养人才、重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农村水电行业开展了变电站值班员技能竞赛,通过各省预赛和全国决赛,表彰了3名“全国技术能手”和7名“全国水利技术能手”,在全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广东农村水电行业,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一是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二是选派职工参加省、市、县举办的业务培训班。三是本单位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各种类型的培训学习,使电气化县农村水电队伍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四川农村水电行业把开展全员培训和创建基层文明服务窗口,作为提高干部、职工、农村电工素质的一种基础教育形式和实践检验形式。把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作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以“三农”至上的思想、礼貌文明的形象、优质服务的行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通过全员培训和创建基层文明服务窗口,职工团结,管理升级,队伍素质提高了;户户通电,服务周到,农民笑开了;质优价廉,各业发展,电气化到来了。
 
(七)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实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
 
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针对农村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融资能力、投资能力、竞争能力不强,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缺位等问题,全国水利系统先后组建了四川、重庆、吉林、广西、湖南、新疆、浙江、云南、青海、湖北、河南、广东、贵州、福建、山西、辽宁、陕西、安徽、河北等19家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他们大都经省级政府授权或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行使电气化项目法人职责。四川、重庆、广西、吉林、云南、湖南、青海、湖北、广东等9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还作为水利系统农网改造资金的承贷主体,负责本省(区、市)自发自管县的农网改造,有的还继续作为水利系统城网改造资金承贷主体负责城网改造。四川水电集团公司可控可涉资产规模280亿元,湖南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可控可涉资产规模200亿元,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其它有的拥有权益资产数十亿元。全国还组建了70多家跨县的地区性水电集团公司。目前,全国水利系统已有新疆“汇通水利”,四川“乐山电力”、“明星电力”、“岷江水电”、“西昌电力”、“广安爱众”,重庆“三峡水利”、“乌江电力”、“涪陵水电”,福建“闽东电力”,浙江“钱江水利”,广西“桂东水电”,湖南“郴电”、河南“世纪光华”、安徽水利、云南文山共16家公司实现了上市,在我国股市上形成了业绩稳健的中小水电板块,搭建了再融资平台。
 
四川水电集团公司是农村水电省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授权经营范围为农村水电省级国有资产,包括全省水利系统农网改造投入,以及县城电网改造、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等省级投入和其它省级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省政府明确规定,省国资委是水电集团的出资人,省水利厅是水电集团的行业主管部门。注册资本24.41亿元,授权总资产130亿元,可控可涉资产规模280亿元。广西水利电业公司现已拥有40家控股的县级电力公司,注册资本9.44亿元,直接管理的资产100亿元,年供电量70亿千瓦时,销售收入25亿元,在巩固发展县级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同时,也形成了省级地方独立配电公司。湖南水利水电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水电集团公司的组建,为实行农网资金统贷统还,推动农村水电电网建设改造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2002年5月下发了湘政办函[2002]55号文件,授权省水电集团公司作为农网改造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目前,已有40家市、县电力企业参加省水电集团。全省农村水电总资产300亿元,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可控可涉资产规模200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水电电网建设改造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吉林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拥有7家控股的县市农村水电企业,注册资本1.43亿元,直管资产10亿元,年销售收入4亿元,年创利8000万元以上。现正进一步朝着激活存量、扩大总量、集团运作、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更好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迈进。湖北通过农村水电资产重组,组建了省、市、县三级水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拥有省级资产2.5亿元,已向现代汉江水利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近5000万元,对汉江流域两座共装机40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实行滚动开发,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夯实农村水电基础,提升农村水电行业实力和创新力。
 
全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为促进农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筑了运作平台,创新了运作机制,提供了体制保障。对于保障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推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发挥农村水电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影响力、带动力、整合力,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己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农民群众的真诚拥护和广泛参与,是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的生命源泉
 
农村水能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一大资源优势,农村水电是贫困地区农民的伟大创举。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生产力优势,符合贫困地区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符合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把国家对农村、农民的扶持转换为水电生产力,量化为农民的股权,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建立农民利用身边丰富的农村水能资源增加收入的长效机制,符合国家现阶段已应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要求,符合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造血功能与机制的需要。满足了贫困山区人民改变自身落后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的迫切愿望,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农民群众的真诚拥护和广泛参与,这是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的生命源泉。
 
坚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四个方面的结合,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与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以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为龙头,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文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能支撑和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作出新贡献,则是催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持续进行的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水电开发程度低,农村水电供电区用电水平低
 
我国农村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可开发量1.55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现仅开发4380万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8.2%。农村水电资源分布在全国1600多个山区县,主要集中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所在的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这里可开发量近1.0亿千瓦,占全国的80%,而开发率仅为20%。全国尚未开发的农村水电资源还有1.11亿千瓦,可建农村水电站10万座之多,年发电量3500-4500亿千瓦时,相当于5个多三峡水电站的电力电量,可直接惠及贫困山区亿万农民。但是当前大量的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却在白白流失浪费。水电农村电气化县人均年用电量虽由2000年347千瓦时提高到2005年的644千瓦时,但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6%。
 
贫困地区农村水电资源的极大开发潜力,以及城乡用电的极大差距,既凸显贫困地区和农村、农民远未分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更显示贫困地区和农村、农民要大力开发农村水电,不断提高用电水平的紧迫性;还表明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改善能源结构,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这也是贫困地区和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迫切心愿。
 
农村水电资源是我国贫困山区除土地、山林之外,农村集体和农民最易于开发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最珍贵的稀有资源。开发农村水电资源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特别适合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开发。开发技术十分成熟,与开发小型煤炭等资源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技术、安全、节约、清洁、可持续发展的优势。农村水电资源区位分布与我国相对贫困人口区位分布基本一致。全国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有420个县农村水电资源丰富,占国家扶贫重点县总数的71%,可开发量达5650万千瓦,开发率为15.9%,尚未开发的有4750万千瓦。这些地区拥有的小水电资源,是促进贫困山区农民增收、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极大的资源优势。
 
(二)中央补助资金少,贫困地区地方自筹能力有限,扶持“三农”的信贷渠道不畅
 
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继续采取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时的投入原则,即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但随着物价指数和水电建设成本的变化,中央平均补助每县数额逐步减少,使得中央投入资金在整个投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低。如“七五”第一批100个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中央投入资金5亿元,所占比例为17.65%;“八五”第二批200个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中央投入资金10亿元,所占比例为7.16%;“九五”第三批300个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中央投入资金13.5亿元,所占比例为4.09%。“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中央投入补助资金15亿元,占1.3%;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5亿元,占2.2%,合计仅为3.5%。
 
中央补助资金少。省级配套资金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省(区)难按1:1比例到位。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多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所在地区多为欠发达地区,自筹能力有限。金融体制改革后,农村水电专项贷款被取消,建设贷款在利率、期限上未体现对“三农”的优惠,靠大量建设贷款开发农村水电还款负担太重,一般农村集体和农民难以承受。靠引资开发农村水电,只能集中在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上,直接扶持“三农”的项目则难以筹集资金。有较多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意味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少国有资本,不需要国家投资。全国特别是贫困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
 
(三)在发展农村水电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上,与中央的要求,差距很大
 
中央指出农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这是对农村水电的充分肯定和鞭策、期许。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中,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在国家的政策扶持下,农村集体与农民入股办电直接增收的生动事例。如湖南省委领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精神,支持桂东县黄洞乡沤菜村、沙田镇水庄村以农村水电建设为载体,将国家扶持资金量化给贫困农户作为股权,实行股份制办电,使农民长期稳定地从农村水电直接获得分红收入,形成了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福建德化县大铭乡由乡政府用集体资产提供无偿担保,帮助贫困农户贷款办电,做到全乡家家都有农村水电股份,户户都有农村水电分红收入,共享农村水电资源,实现共同富裕。等等。但就全国总体而言,以上多属局部事例。据对西部、中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农村水电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的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计算,由于通过①自身办电和参与办电、②在建设中投工投料、③当农村水电企业员工、④降低电价减负增收等方式,而直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其所占比重仅为31%,而其中自身办电和参与办电所占比重仅为2.5%。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热切期盼开发农村水电,但一般农户除劳动力、土地和身边的农村水电资源外,人均收入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基本生计,无力无资源自身办电和参与办电。在通过发展农村水电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上,我们与中央的要求,差距很大。
 
差距大的重要的原因,是近年来有关方面在配置农村水电资源上有失误。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在缺乏有效调控措施、缺乏财政必要投入和不充分考虑农村水电具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六小”工程特性的情况下,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只要市场上有人投资农村水电,就让它进入市场,放弃市场监管和导向、协调,导致一些地方强势资本、私人资本开发农民身边的农村水电资源,直接剥夺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不仅无偿占用农村水电资源,而且对占用农村土地也大多采取一次性廉价补偿的做法,农民不仅无力无资源自身办电和参与办电,并且受到失地失业严重威胁,同时建成的电站大多只发不供,单纯进行商品电输出,当地用电不多,直接惠及“三农”不多,不仅未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反而继续“以农哺工,以乡养城”,加大城乡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影响稳定、和谐。此外,还造成不少地方出现“四无”电站,无序开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得一些地方,对于中央把农村水电作为“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重要途径,难以形成;要求“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的目标,难以实现。
 
必须认识到没有国家对“三农”的扶持,将扶持转化为农村水电生产力,量化为农民的股权,不很好解决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入股、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和合营、加盟等问题,农民很难参与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急需国家在社会办电中,提供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学习、推广湖南、福建等地的经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顺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在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主辅分离的改革尚未实施,输配分开的改革尚未进行,主辅合一、输配一体、一家购销的电网垄断体制尚未打破,电能调度交易尚未达到“三公”,“上划、代管”农村水电配电公司及其资产的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顺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41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所在省(区、市),几乎都反映高度垄断的电网体制至今未被打破,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供电市场没有形成,农村水电上网电量受到限制,上网电价被压低,下网电价被抬高;大电网“上划、代管”小电网,使得农村水电“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等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难以执行,失去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优势,造成农村水电面临有水难以发电、发电难以自供、有电难以上网、上网收入很少的困难局面。社会办电和农民办电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电气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危害。(五)其他
 
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中,各地出台了地方性的各种配套政策措施,对于推动电气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看,尚需在此基础上由国家出台全国性的有关电气化建设的配套政策,包括配套资金政策,扶持“三农”的信贷政策,农村水电开发经营的优惠税收政策等等,使其更具权威性、稳定性。五、我们的建议
 
新时期全国41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人为本,以改革为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水电农村电气化和谐协调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410个电气化县5年间,农村水电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快速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是全国的1.5倍;2005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全国高出10.1个百分点;解决了1000万无电人口的用电;11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大幅度地提高了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用电水平;贫困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平均递增率增长,农村水电建设贡献率达23.1%,开辟了把国家对农村、农民的扶持转化为农民的股权促进民增收的新途径,加快了贫困地区农民解困增收致富的步伐。
 
水电农村电气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关系调整,提高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了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坚持科学利用、合理开发水能资源,保障河流生态用水,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水能资源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利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了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协调发展。
 
虽然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极大地促进了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这些地区由于基础差、底子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全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迫切要求进一步开发当地丰富的农村水电资源,继续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不断提高水平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并真正建立起五年一个台阶滚动发展的机制,同时实行动态考核机制,不搞终身制,以利竞争激励,开拓进取,探索追求,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中不断充实内容、扩大范围、提升水平。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解决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问题,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作出新贡献。
 
(一)“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的条件
 
根据水利部要求,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的贫困县,进行“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水电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精干、工作到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2.县(市、区、旗)境内未开发的农村水电资源在3万千瓦以上。目前人均年用电量和户均年生活用电量都在500千瓦时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400千瓦时。
 
3.水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和机制已形成,能贯彻执行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原则。
 
(二)实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当前重点工作面对当前实际,重点工作应是:
 
1.坚持科学、有序、可持续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的方针。把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改革发展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程办法,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手段推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改革发展工作。
 
3.确立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4.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当地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5.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6.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7.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积极采用微机通讯及信息技术,推进水文测报、水库调度、发供电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推进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8.以服务“三农”为主旨,以“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为主要内容,开展文明窗口建设活动,搞好农村安全用电经济用电管理工作,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供安全、可靠、质优、价廉电能,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业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9.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10.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将纠正“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贱价收购农村水电配电企业及其资产”的错误做法,列为“十一五”电力体制输配分开试点重要内容,尽快进行。
 
(三)法规政策保障与政策举措
 
中央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面对实际,保障举措应是:
 
1.继续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自建、自管、自用”、“以电养电”(农村水电企业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等方针政策原则,是完成“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的重要保障。
 
2.在国有资本的主导下,重视将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持资金和开发农村水电的投入,量化一部分给农民作为股权,结合投工、投料、投资(包括贷款投资)和土地使用权、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入股等,行使股权权益,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在保障和提升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调动国资、民资、内资、外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大力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是创造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和谐协调发展良好环境的关键措施。
 
3.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
 
4.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贷款的还贷期,比照西部地区水电项目贷款期限,放宽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5.对农村水电的开发经营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农村水电增值税按6%税率执行,17%的差额部分实行即交即退。对廉价供应农村居民“小水电代燃料”用电的生态电站和农民增收解困电站,免征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仍应体现对农村水电的优惠。农村水电所得税比照西部地区政策,减按15%税率执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电站和农民增收解困电站免征所得税。
 
6.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输配分开。
 
7.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8.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9.组织设施仍沿用原有的机构。即有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的省(区、市)由省级政府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由县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负责电气化县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
 
10.“十一五”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继续坚持“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投资原则。积极改进“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投资状况,建议“十一五”期间,中央补助资金在整个投入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0%,加上省级配套资金,达到水电建设20%资本金的一般要求。充分调动地方、社会和农民开发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县的积极性,推动完满完成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11.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制度。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是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