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出台。《方案》 明确,从今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在总结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方案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在明确赔偿范围方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专家论证等合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方面,明确可根据需要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在明确赔偿权利人方面,增加各市(州)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结合试点情况明确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概括性委托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有权进行磋商和提起诉讼。
在开展赔偿磋商方面,贵州省明确,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修复或赔偿应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进行磋商,赔偿协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登记确认,不具备磋商条件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岳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