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文件对我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规划》立足全球能源转型大趋势,总结过往经验和教训,直面当下问题和挑战,展望未来机遇和发展。总体来看,《规划》以优化布局为核心,以重点任务为载体,以创新发展方式为手段,以政策机制为保障,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蓝图。
《规划》为兑现国际承诺和实现产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实现2020年国家减排目标并保持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的总量目标。
一方面,这是兑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承诺的需要。当前,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危机,进行能源低碳转型,走清洁化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在绿色发展进程中的国际国内义务,习近平主席曾在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等多个国际场合郑重承诺,到202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伴随着《巴黎协定》于11月4日正式生效,这些承诺将上升为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法定义务和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机构的测算,要确保实现15%的目标,除去核电和水电的贡献之外,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必须要达到6500亿千瓦时以上。按照目前不同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计算,届时风电的并网装机规模至少要达到2.1亿千瓦。而风电作为我国推进能源转型的核心内容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出更高的发展目标,扩大开发规模,不设上限。
另一方面,保持稳定的发展规模也是支撑我国风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我国风电产业不仅在装机规模方面位居世界首位,同时形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装备制造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先技术产品远销到全球近30个国家和地区,风电成为我国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要保持我国风电产业的良好发展势头,使其在下一个阶段继续引领全球发展,就必须保持稳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按照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年均新增规模稳定在2000万千瓦以上才更符合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能有效推动技术进步,避免学习曲线中断。因此,从产业界到政府的方方面面还要继续努力,克服当前面临的困难,保持风电稳定的发展规模。
《规划》为优化产业布局指明了具体方向
《规划》对建设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是重点,也是亮点。“十三五”时期,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将成为我国风电开发的重心。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弃风限电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治,再加上火电装机规模严重过剩,利益冲突短期很难调和,“三北”地区风电开发规模和速度必将受到制约。因此,要保障我国风电业在“十三五”继续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合理的年均增长规模,必须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中东部地区开发力度。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分布广、密度低的特性,更适合就地开发,就近利用。在处于负荷中心的中东部及南方地区大规模开发风电项目更符合可再生能源的禀赋。之前,行业普遍认为,风速低于6米/秒的资源区不具备经济开发价值。但是,通过“十二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叶轮直径的加大、翼型效率的提升、控制策略的智能化以及微观选址的精细化等,提高了机组的整体发电效率,使低风速资源区也具备了经济开发价值。目前,年平均风速5米/秒的风电场,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也可以达到2000左右。随着更多资源逐渐具备经济开发价值,中东部和南部地区可供开发的资源量明显增加。据气象局最新评估结果,中东部和南部地区风速在5米/秒以上达到经济开发价值的风资源技术可开发量接近9亿千瓦,足可以满足未来的开发需求。
为了使中东部和南方地区成为风电持续规模化开发的重要增量市场,《规划》明显提高了这一地区的“十三五”开发指标: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陆上风电新增并网装机容量4200万千瓦以上,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以上。与此同时,“三北”地区陆上风电新增并网装机容量则为3500万千瓦左右。这意味着,若算上海上风电的新增并网装机容量,中东部和南方地区新增并网装机容量将占到全国新增并网容量的56.9%,远远高于“十二五”的25.8%。同时,这一地区累计并网装机容量在全国的占比也将由“十二五”的21.7%提高到33.3%。
但要真正实现上述目标,还必须在开发模式的创新上下功夫。低风速地区的风能资源分散,风况条件更加复杂,连片集中开发模式已经难以适用,“分散开发、就近接入、本地消纳”则是更可行的方式。按照这样的原则,《规划》提出推动接入低压配电网的分散式风电建设。与之配套,《规划》还要求完善分散式风电项目管理办法。
开发布局的调整优化也对产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风电开发企业而言,一是开发布局要进行战略调整;二是中东部地区地形和风况更为复杂,对风电场设计选址等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企业要有充分的技术准备;三是改变原有按照机型进行招标采购的方式,应该针对具体场址招标“整体解决方案”。对于整机制造企业而言,不仅仅能够组装机组,而且要能够根据不同场址条件设计机组,从卖设备到卖服务转变。未来的竞争不仅是制造能力的竞争,更是综合技术能力的竞争,只有技术过硬、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才能生存发展。
《规划》为根治弃风限电顽疾确定了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弃风限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大绊脚石,关乎产业的生死存亡。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弃风电量达到394.7亿千瓦时,超过2015年全年的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三北”地区的平均弃风率则逼近30%,其中甘肃为46%,新疆为41%,吉林为34%。更让企业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网电量完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部分省份还通过“直供电交易”“自备电厂替代交易”等方式变相压低风电上网电价,以致出现“量价齐跌”的现象。这些都表明,弃风限电问题大有常态化之势,如不尽快彻底加以解决,不仅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任务无法完成,一个本可以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半路夭折。
《规划》将全面贯彻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视为解决弃风限电问题的关键,对相关原则进行了再次明确。一是要求逐步缩减煤电发电计划,为风电预留充足的电量空间,确保规划内的风电项目优先发电,明确对于化石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线路输电容量而导致的风电限电问题,由相应的化石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补偿;二是将落实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上升为“红线”:一方面,明确提出相关省(区、市)在风电利用小时数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前,并网规模不宜突破规划的发展目标,这里的“不宜突破”与《规划》在确定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各省发展目标时提出的“不应低于”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国家引导风电发展重心的战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弃风限电问题突出、无法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实施一票否决制度,不再新增风电并网规模,以此敦促地方政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国家大局和长远发展为重,尽快解决弃风问题,促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增长,实现绿水青山。
值得注意的是,《规划》还力图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来确保这些原则落到实处。其中要求建立风电产业发展预警机制,加强对风电调度运行和消纳情况的监管,由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定期开展弃风限电问题专项监管,及时发布监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
《规划》为优化市场环境提出了具体措施
“十三五”时期,风电市场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到“十二五”末,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已经得到大幅改善,基本建立起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越发显著。但在未来五年,随着能源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将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局面,也会遇到各种新的体制机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就成为破解发展难题的必要手段之一。
为此,《规划》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一是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手段。一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项目核准条件,并对风电发展较好、不存在限电问题的地区放开陆上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完成海上风电规划的地区放开海上风电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另一方面,《规划》还提出将加快建立能源、国土、林业、环保、海洋等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运行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和审批环节手续流程,以此解决目前困扰风电发展的协调难问题。
二是通过构建完善的监测和信息公开机制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为所有参与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英国、丹麦、德国等国的经验表明,随着产业走向成熟,建立国家层面的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13年初步建立起了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覆盖全球风电政策、国内风电开发运行情况、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展情况三个方面。根据《规划》的安排,下一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风电机组运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风电机组运行情况综合评价。落实风电场重大事故上报、分析评价及共性故障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风电机组运行质量负面清单。《规划》同时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做出规范,纠正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对企业不良行为建立记录制度、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形成良性市场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风电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夯实行业质量基础。推动检测认证结果与信用建设体系的衔接,促进优胜劣汰。
“十二五”时期,我国风电产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站在这一起点,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五年我们将会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现在,《规划》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下一步需要各方协调一致、各司其职,通过真正全面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关键政策,彻底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实现规划目标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