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陆上风电第二批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能新函〔2018〕2270号
韶关、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8年陆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我省陆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各地申报陆上风电项目,其中7个列入我省陆上风电规划项目的建设方案已于前期印发(粤发改新能函〔2018〕1671号),其余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近期对省有关部门无不同意见的项目编制了今年第二批开发建设方案,并拟在能源“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时将这些项目列入规划;另外近期申报的华润清远清新竹岭风电场、清远连州福兴风电场2个项目已列入规划,也一并列入今年第二批开发建设方案。现将《2018年广东省陆上风电第二批开发建设方案》予以印发,请按以下要求抓紧实施。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统筹考虑各市提出的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基本条件、有关业主上年度风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结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意见,研究确定我省2018年陆上风电第二批开发建设项目11个、总装机容量67.5万千瓦,开发建设方案详见附件。
二、各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陆上风电项目管理,督促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业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在2018年内完成项目核准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项目投运监管,督促项目业主重视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项措施。
三、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开发建设方案内风电项目的申报核准和建设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确保项目在今年内核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争取各项目不占或少占林地特别是生态公益林林地,确需使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有序规范推进项目建设。
四、广东电网公司要积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根据开发建设方案中项目的核准建设进度安排,及时安排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附件:2018年广东省陆上风电第二批开发建设方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