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发建设风电项目涉及到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并且各个环节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下文对风电开发建设项目的流程及涉及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梳理。
1、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依据行业惯例,项目公司一般在进行风电场宏观选址后、开展前期工作前,根据风电场开发范围,与市(县、区、镇)级人民政府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2、项目前期工作及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以下简称“《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以下简称“《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风电场工程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在完成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后,应当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发前期工作的申请并编制申请报告,经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一般会出具“关于同意XXX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开展后续前期工作。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风电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申请。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划分,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申请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后,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企业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方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根据《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是政府核准风电项目建设的依据。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风电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完成。”
3、项目核准
(1)提交审核申请
依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项目提交核准申请前,除取得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外,项目单位还应当完成如下工作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复:(一)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四)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五)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第六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第七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要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没有审批意见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2)办理项目核准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七)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八)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工程项目,经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按项目核准程序,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需同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
4、项目开工建设手续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8号)第八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涉及农用地),查询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土保持批复等。
5、竣工验收
风电站建成投产前,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电站项目通过用地、环保、消防、安全、并网、节能、档案及其他规定的各项专项验收后,还应当按照《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310号)(以下简称“《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完成能源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单位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办理好各专项验收,待电网企业建成电力送出配套电网设施后,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按有关技术规定和备案的验收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将结果报告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配合进行项目并网运行调试,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项目电力送出工程和并网运行的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后将结果报告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风电场工程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选择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风电场工程应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通过用地、环保、消防、安全、并网、节能、档案及其他规定的各项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工程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第九条规定,“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全部机组各专项验收及试运行验收通过后一年内进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风电场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中,国家能源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省级能源投资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省级能源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第十三条,“风电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决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可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6、运行监督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投产1年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3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后续风电项目开发的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风电场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主要通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建设的效果和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以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水平,并为政府决策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第六条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选择本项目投资运行管理和参建单位(含勘察设计单位)以外,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第八条规定,“项目后评价工作在风电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运行满一年进行。项目后评价单位应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业主单位等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