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提出“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是中国部级以上官员首次对“竞争中性”正面表态。
在中央企业2018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中,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当前改革的思路和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也就是说,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一致。他强调,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和改革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并直言将践行“竞争中性”原则。
目前来看,学界普遍对中国首次正面肯定竞争中性持有正面的解读,认为它对消除国有一民营二元所有制鸿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少中国与世界通行惯例的“格格不入”都有所裨益。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聂辉华近日在接受《华夏时报》专访时表示,提倡“所有制中立”可能表明中央政府下决心在这方面对国企进行改革,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同时也坦言,对这个改革方向表示审慎乐观,不要低估达到目标的艰巨性。聂辉华说,实行“竞争中性”至少需要3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定要真正做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政府要少干预经济。只要政府多干预经济,就不可能做到公平竞争。
第二,国企应该成为“特殊企业”,不要在广泛的领域跟民企面对面竞争,应该保持在少数,比如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重大行业。但是不能说什么都是关键领域,要把国企战线收缩,尽量不跟民企竞争。
第三,我们的法律法规、很多制度要改,国企和民企必须面对同样的游戏规则。
竞争中性(CompetitiveNeutrality)最早起源于澳大利亚,是澳大利亚在20世纪90年代构建全国竞争政策框架时提出的一项政策内容。当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拥有占据大量生产资料、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公有制企业,它们豁免于1974年《竞争法》的适用,并且在税费、监管、债务担保、贷款利率、成本核算、经营绩效、破产等方面存在特殊优势;同时,一些从事自然垄断的政府企业兼营竞争性业务,给交叉补贴提供了机会。
电力、天然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都存在上述问题。说到在这些行业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人们会习惯性地把国有企业私有化联系起来考虑,但澳大利亚并没有强制各州选择这条路径。
以电力行业改革为例,在改革前,州政府管理、运营电力行业,州政府所有的垂直一体化电力公司独立地建设和运行电力系统。在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时,各州政府与民众对实行电力企业私有化有着极大的不同认知,联邦政府并不能越俎代庖地推行电力行业私有化。当时在维多利亚州执政的自由党主张激进的市场化改革,把所有的电力企业分拆后全部出让(其中包括电网企业),获得了非常可观的收入,缓解了其面临的巨大财政压力。南澳州也基本上是这种情况。然而,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试图仿效维多利亚州对其电力企业进行分拆出让的计划遭到了工会组织和社会的强烈反对。在电力市场化后的十多年,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几次尝试私有化其部分电力资产,都因工会和社会的阻碍未能成功。直到2008年,新南威尔士州才开始向社会投资者出让零售电企业,而后又出让了发电企业和部分电网资产。虽然昆士兰州在2006年将其零售电企业私有化,但是州政府多次明确表示不会私有化其发电和电网企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州州政府于2005年准备私有化其共同所有的雪山水电公司,但因社会上的反对声音太大而中途放弃。
澳大利亚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启动后,一直到现在都是国有企业和民营公司在同一市场法律法规下同台竞技,两者规模都不小。这完全是遵循1993年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