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中性原则体系正式面世之前,电力领域的改革就已在酝酿之中。
澳大利亚1970年代在预期电力需求大幅度增长和政府负债成本低的情况下出现大规模兴建电厂的热潮。到了1980年代,预期电力需求大幅度增长并没有实现,电力行业过度投资,产生的负面结果包括政府负债加重、发电装机容量过剩(40%-70%)、能源企业人员冗余、能源供应成本过高、电价上升等。
1991年5月,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当时的国家工业委员会)受政府委托,在对能源行业一年的调研基础上,发布了一份能源企业效率报告,认为政府公用事业的经营商业化,实施企业化的组织管理、考核及财务制度。报告表示,重组电力行业,分离发电、输电和配售电业务,并引入竞争机制,将给经济和用户带来极大收益,有利于实现国家生产力的重大提高。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是一家负责澳大利亚微观经济政策、法规和一系列其他社会及环境问题的审查和咨询机构,角色与政府经济智库相似。他们向联邦和州政府建议,把电力工业改组为独立的发电、输电、配电零售电业务,分拆发电企业,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发电资产,构建发电和售电环节竞争的格局,建立国家电网的电力库交易机制,使它们处在竞争市场之中,在行政干预小的状态下自主经营。在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联合做出决定,让政府企业商业化经营,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政府采购社会公益服务,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
这份行业效率报告普遍被认为是澳洲电力改革的起点。而两年后提出的“竞争中性”是对澳大利亚整个经济领域的改革原则,它订立了推进电力改革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对电力市场建设起到了一定的先导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彪曾在《竞争中性的渊源、政策目标与公共垄断改革》一文中提到,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委托新南威尔士(NSW)大学希尔默(Hilmer)教授为主席,组成国家竞争政策调查组,对妨碍澳大利亚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论证。
1993年,调查组提出名为“国家竞争政策审查”的调研报告(NationalCompetitionPolicyReview),对澳大利亚竞争政策与立法提出修改建议,简称HilmerReview根据这份报告,由联邦与各州、地区政府联合组成的政府理事会召集各成员政府先后签署三个协议:竞争原则协议(CPA)、行为准则协议(CCA),以及实施国家竞争政策及相关改革的协议。竞争中性是竞争原则协议(CPA)的基本内容之一,旨在消除政府企业与私人企业共同竞争时因公有产权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
该报告最核心的思想是通过竞争来提高效率,促进产业竞争(包括电力和天然气行业)以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福利,强调的是竞争而不是私有化。通过竞争优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励企业降低成本,研发新技术,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对于公共垄断行业,报告倡导实行结构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或对关键设备私有化。它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将行业监管职能与商业职能分离;二是将自然垄断与潜在竞争活动分离三是将具有潜在竞争的活动分离,由若干个企业经营,使行业竞争在这些企业间形成。
1996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CommonwealthCompetitiveNeutralityPolicyStatement)中最早提出了竞争中性(CompetitiveNeutrality)的概念和政策。其涵义是,在政府企业从事的重大商业活动中,政府不能凭借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财政权力,获得优于其他私人部门竞争者的完全竞争优势,在非盈利、非商业活动中则不适用此原则。具体则要求与企业产权无关的税收中性、借贷中性、回报率要求、监管中性、全成本定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