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垄断行业实行结构改革,与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早前提出对电力行业进行重构的思路一脉相承,也与2002年我国开展的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核心的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垂直一体化的电力行业进入行业结构重组阶段,电力供应分为独立的发电、输电和配售电单位,后来再拆分出数个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电力公司都隶属于澳大利亚州政府,当时,州政府为投建电力工程,以政府名义借贷,负债累累,其中一部分是无效投资,造成了高电价现象,为了缓解这方面的压力,结构重组是条路径,但州政府也不愿意直接把这个行业“交”出去,这会影响未来收入。为了鼓励各州参与全国性竞争,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联邦政府认同各州应该共享改革的红利,并建立相应机制,为州政府提供一定补偿。
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是最早进行电力行业重组的两个州。维多利亚州分拆出5个发电企业、1个输电网公司、1个电力交易公司、5个配售电公司。新南威尔士州分离发电和输电业务,组建新输电公司Transgrid,3个发电厂、1个输电网、1个电力交易公司、1个电力服务公司,还都是PacificPower的子公司。后来原公司PacificPower拆分为三家独立的州政府发电企业、三家配电企业,原25家分销企业整合成6大独立公司,从事零售电服务竞争。
根据政府间理事会对竞争政策的审查结果,经过结构调整,澳大利亚能源市场效益得到极大提升,从电改开始的1998年到2005年,电能价格呈现显著的下降趋势,产业和家庭均从中受益。
整体来讲,澳大利亚的电力改革确实体现了竞争中性原则,没有倡导或者一步到位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和英国等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明显的特点。虽然数十年后,电力公司也陆续私有化,但改革开始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更多的是考虑如何为公平竞争提供有利的先决条件,是否以及何时私有化的选择权则留给了各州政府。
只订立最高原则而非具体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为改革扫除了顾虑。对于电力能源等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行业,如果一开始就推行私有化,由于民营企业的利润导向,社会公众仍存在电力供应是公益服务,应由政府企业运营的观念,部分地方很可能根本无法推行。
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为了消除政府企业与私人企业共同竞争时因公有产权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国企商业化运营是让竞争中性“落地”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由原来的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变为一个财务投资人,不能插手干预企业经营,而国企和民营一样,竞争性业务都要以效率最优、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值得强调的是,同一州政府所属的企业之间也是竞争关系。比如,在州属发电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只能通过提高经营效率来实现,不得指引所属企业采取“联盟”等非正当竞争手段来形成价格垄断或瓜分市场份额。
市场监管机构同样注重防范国企因规模过大可能形成市场力的倾向。例如,昆士兰州政府在2015年把所属的两个发电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的设想引起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极大的关注。能源消费者也呼吁监管机构对合并计划进行干预。最后昆士兰州政府考虑到发电企业合并可能推高电力价格而取消合并计划。
另一方面是对政府监管职能的“再造”。Hilmer报告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消除监管对竞争的不当限制。大量社区支持监管对消费者、公共健康安全、环境等重要利益的保护,但是这些立法在设计时并未明确考虑它们对竞争的影响,通过交叉补贴或者减少公司创新的方式,为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比如,对市场准入设置监管壁垒,再比如,国有和民营因产权不同而享有不同的约
束条件,影响一个产业的内部竞争条件。因此,促进监管机制改革构成国家竞争政策的核心。
报告设计了一套监管改革的政策原则:一是监管不应对竞争产生限制,除非监管明确表示其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政府设置新监管对竞争产生限制时,应当证明已经考虑过监管的竞争效果,限制产生的收益应大于可能的成本;三是所有现行监管存在的重要限制都必须接受常规审查,审查由独立机构实施,并接受公共评价;四是监管审查应当从国民经济整体视角来考量其对竞争的影响。
国家竞争委员会(NCC)2005年评估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各政府在10年间总体审查了约1500项监管内容,约85%的立法进行了合理修改。
回溯电力市场“开闸”前的政策环境不难看出,澳大利亚一贯的思路是订立原则、设立标准,再将具体事情与之比对,博弈出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花心思重塑监管工具,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或许是最为关键的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