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网华中分部、湖北省电力公司及各有关发电企业执行其组织制定的《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就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定义、具备条件、启动条件、程序及顺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方案》明确指出,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确保设备缺陷消除、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满足涉网安全管理需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完成前所发电量按照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结算上网电量,其他电量参照湖北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
据了解,湖北省在《方案》下发后,便首次调动了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保障电力供应。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称,因受强冷空气影响,湖北省用电负荷不断攀升,其中,12月10日的统调最大负荷达到3043.4万千瓦,创冬季用电负荷历史新高。因此,12月10日-16日,湖北省电力调控中心首次调用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南郡2号机组)参与系统平衡,以保障电力供应。
今年9月13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是指未纳入年度投产计划,手续合法齐全并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且具备并网发电条件的煤电(热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启动运行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在其他时段停机备用。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机组总容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大负荷的2%。
记者梳理发现,《指导意见》发布后,山西、山东、甘肃、河南、河北、浙江、四川、黑龙江、宁夏、福建、贵州、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出台将煤电作为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相关文件,但各地具体执行略有不同。其中,山西、山东、四川、河南、河北、黑龙江、福建、贵州、甘肃、江苏、宁夏、广东目前仅下发文件,将省内某些特定发电厂的某些机组作为应急调峰电源。湖北的《方案》较为全面,并未限制作为调峰储备电源的火电机组,仅明确启动条件、程序及顺序;浙江则与宁夏发改委商定,拟将宁夏自治区宁东煤电基地的方家庄电厂2号机组、鸳鸯湖电厂二期4号机组和大坝电厂四期8号机组作为浙江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浙江电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启动运行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据了解,多地启动煤电作为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方案,是基于推进煤电产能过剩而提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目前电力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因而提出启动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工作。
业内专家表示,《指导意见》旨在通过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问题。分析人士对此表示,煤电产能过剩使清洁能源占比受限,导致目前我国能源结构亟待优化,此次《指导意见》及各地参与实践或将缓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