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其中指出:
到2020年,累计关停淘汰煤电机组500万千瓦以上,实施节能和供热改造煤电机组2500万千瓦。
到2020年年底,全省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的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
到2020年年底,争取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全省煤电装机比重达到65%,较2017年提高10个百分点。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成为发电主力,利用小时数明显提高。
到2020年,全省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进入全国先进水平行列;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3.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纯凝煤电机组;
4.不实施节能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6.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7.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详情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豫政办〔2018〕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能源业转型发展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做好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工作暨下达2018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228号)规定,有序、有效、有力推进我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为前提,按照“依法合规、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的原则,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能源业转型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攻坚、集中供热清洁取暖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标准、经济、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一批煤电落后产能,加快降低煤电机组供电煤耗、提升供热能力,构建绿色高效安全的电力、热力供应体系,促进煤电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煤电占城、围城严重的地方,关停一批煤电机组;在保障企业用电、用热负荷的前提下,通过大型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淘汰一批企业自备煤电机组;在保障民生供热的前提下,通过关停机组但不拆除设备(以下简称“关而不拆”)作为应急备用电源,退出一批煤电机组。在电力、热力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已核准在建煤电机组优先采用应急调峰方式投运,最大限度减少电煤消耗。到2020年,累计关停淘汰煤电机组500万千瓦以上,实施节能和供热改造煤电机组2500万千瓦。
——煤电布局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年底,全省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的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我省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含上述区域内的省直管县〔市〕,以下统称重点区域城市)煤电装机容量明显降低。郑州市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洛阳市主城区煤电机组基本“清零”,两市市域范围内煤电机组装机规模大幅减少。
——煤电生产结构明显优化。到2020年年底,争取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全省煤电装机比重达到65%,较2017年提高10个百分点。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成为发电主力,利用小时数明显提高。
——煤电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到2020年,全省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300克/千瓦时,进入全国先进水平行列;在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电煤运输、储存环节污染排放明显减少。
二、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3.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纯凝煤电机组;
4.不实施节能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
6.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7.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二)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地方,在企业自愿参与、主动承诺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设计寿命期未满的现役30万千瓦煤电机组,作为“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目标任务;
2.机组各项指标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对电力系统有一定支撑作用,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力、热力应急需求;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煤电机组。
(三)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限期予以清理。
(四)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电机组,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关停淘汰验收标准
(一)关停机组验收标准。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
2.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
3.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
6.电网运行记录证明。对并网运行机组,由电网企业出具,逐一列出机组容量、并网与解网时间、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对孤网运行机组,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运行记录等材料。
(二)“关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负荷高峰期运行或出现电力缺口、民生供暖缺口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其他时间停机备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承诺书;
2.承担“关而不拆”应急备用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协议;
3.机组符合能效、环保、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组供电煤耗检测报告、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并网协议等;
4.人员妥善安置证明;
5.机组启停、维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