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披露,对专项监管中发现的无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电力业务,无证机组不得发电上网,电网企业不得与其进行电力交易。详情如下:
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
8.《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
1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2.《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后续监管的有关精神,加强燃煤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促进煤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确保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局2016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国能综监管〔2016〕2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等两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259号)的有关部署,2016年9月至11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燃煤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根据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范围是全国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并网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监管重点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规定为燃煤发电项目申请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燃煤发电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核准要求一致;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根据专项监管工作统计,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全国共有80家企业的121台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并入电网运行,总装机容量4635.2万千瓦。其中100万千瓦级机组16台,60万千瓦级机组23台,30万千瓦级机组40台,13.5万千瓦机组5台(分别于2012年、2014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37台(其中背压机组28台,常规燃煤机组9台)。121台机组中,公用发电机组102台,装机容量4448.5万千瓦;企业自备机组19台,装机容量186.7万千瓦。按调度级别分,网调机组15台,装机容量1294万千瓦;省调机组87台,装机容量3308.6万千瓦;地调及以下机组19台,装机容量32.6万千瓦。
从专项监管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具有较高的持证经营意识,能够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按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但也有部分发电项目存在未申请许可、未取得核准手续、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核准要求不一致、不符合环保要求、上大压小项目未按期关停小火电等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采用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方式,累计检查发电、电网企业85家,现场核查企业51家。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共计23家。
二、存在问题
(一)16家发电企业执行许可制度不到位,并网发电但未提出许可申请
16家发电企业的依法依规经营意识不强,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不积极、不到位,未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但从未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交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16家发电企业共涉及23台机组,装机容量307.6万千瓦。
表1:未提出电力业务许可申请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