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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监办:最低系统负荷率≤0.6时即可启动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2017-12-08 15:49:45 来源:储能头条 作者:刘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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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河南能监办发布关于《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适用于河南电网内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公用火电机组。各电网企业的调峰服务从201
12月5日,河南能监办发布关于《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适用于河南电网内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公用火电机组。各电网企业的调峰服务从2018年1月开始模拟试运行,限时两个月,3 月1 日开始正式执行。供热期间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0.6时,即可启动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
 
《规定》中的调峰辅助服务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地、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遵循“按需调用、公平调度”的原则,
 
并网发电厂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能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并执行调峰辅助服务补偿。
 
在非供热期间,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0.55 时,即可启动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而在供热期间则需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0.6时方可。
 
对于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方面,常规火电企业按机组为单元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调峰能力低、不参加调峰或反调峰的单元向调峰能力强且参与调峰的单元提供相应的补偿。
 
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在试运行期间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在发电机组完成168 小时或72 小时试运结束再次并网后纳入调峰辅助服务;机组并解列当日,或者因电网安全约束问题,使得某台机组在某一时期低谷多发电等情况,都不参加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峰辅助服务的计量。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以日为单位由河南电力调控分中心统一进行计算。
 
文件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国家电投、华润、华兴河南分(子)公司,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河南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能源局部署,结合河南电网运行实际和“两个细则”运行情况,现制定《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电网企业2017年12月份根据《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及时调整技术支持系统;2018年1-2月份模拟试运行;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另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将《“两个细则”有关修订条款》部分系数进行调整,自2017年9月份当期开始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2。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河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管理,发挥发电机组调峰潜力,提高电网新能源消纳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电网内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公用火电机组。
 
第三条 按照河南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原则,为确保调峰辅助服务调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河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按河南电网统一控制区实施。
 
第四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对调峰辅助服务的调用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河南能源监管办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调峰辅助服务的调用和补偿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提供与调用
 
第五条 本规定中调峰辅助服务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地、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调峰辅助服务,所提供的调峰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能力。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调峰辅助服务。
 
(三)执行调峰辅助服务补偿。
 
第七条 调峰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公平调度”的原则,由河南电力调控分中心根据电网情况、负荷特点和发电机组运行特性,对河南电网发电机组调峰辅助服务实行统一安排,按照日前安排的原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实施,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调峰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及有关规程、规定,按照“按需调用、公平调度”的原则,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调峰辅助服务。
 
(二)对调峰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三)定期公布调峰辅助服务调用及补偿情况。
 
(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调峰辅助服务的计量与补偿统计情况报送河南能源监管办。
 
第九条 下列情况机组不参加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
 
(一)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试运行期间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在发电机组完成168小时或72小时试运结束再次并网后纳入调峰辅助服务。
 
(二)机组并解列当日,不参加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
 
(三)因电网安全约束问题,使得某台机组在某一时期低谷多发电,不参加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的补偿与分摊。
 
第三章定义与计算
 
第十条 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常规火电企业按机组为单元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补偿。
 
(二)鼓励发电单元参与电网调峰,调峰能力低、不参加调峰或反调峰的单元向调峰能力强且参与调峰的单元提供相应的补偿。
 
(三)启动条件:
 
1.非供热期,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0.55时,启动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考核,若大于0.55时,不启动。
 
2.供热期: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0.6时,启动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考核,若大于0.6时,不启动。
 
第十一条 根据河南电网不同季节的负荷特点,调峰辅助低谷时间段近期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夏季(6月、7月、8月)
 
负荷低谷时段:23:00—次日05:00(共6个小时)。
 
(二)春季、秋季和冬季(1月—5月、9月—12月)
 
负荷低谷时段:23:00—次日06:00(共7个小时)。
 
第十二条 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机组按照机组低谷负荷率计算调峰贡献。
 
第十三条 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机组按照低谷调峰贡献计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
 
 
第四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峰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等。发电机组实际有功出力按规定周期采样。
 
第十五条 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以日为单位由河南电力调控分中心统一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参与河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发电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门记账、按日统计、按月结算。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与河南电网“两个细则”一同公示、结算,监督及管理要求按照按照现行河南电网“两个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2
 
《“两个细则”有关修订条款》系数调整规定
 
1.机组停备补偿费用=K*停备容量×0.1(元/千瓦)×停备天数。机组停备主要指调度要求轮停备用机组,因环保原因导致机组停运不予补偿。
 
其中,K=0.3,(3-6月,9-11月)
 
K=0.5,(1-2月,7-8,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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