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340-2017 》。根据标准要求,燃煤烟气脱硝装置运行效果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环保性能指标占50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占10分、技术经济性能指标占20分,运行管理指标占10分,设备状况指标占10分。详见附录A。环保性能评价指标包括NOx排放浓度、脱硝效率、氨逃逸率、SO2/SO3转化率以及氨泄漏、废水、固废、噪声等,详见附录C。资源能源消耗指标有催化剂消耗、还原剂消耗、水耗、能耗,详见附录D。附录中对各指标评价方法给出详细规定。
标准规定,脱硝装置运行效果评价应在168小时运行移交生产至少6个月后进行,评价期间,应燃用涉及煤种或接近设计煤种。应进行不少于7天负荷适应性试验,宜分两次进行,间隔不少于30天。负荷适应性至少包括满负荷、75%负荷。
该《标准》适用于SCR、SNCR、SCR-SNCR脱硝装备运行效果的评价。
该《标准》将于2018-05-01实施。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