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公示了关于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该项目拟在闵行区丽江路2号原厂内建设,新建1×454MW+ 1×745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供水系统、冷却系统、化水系统等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改造原有升压站,部分辅助工程依托原有设施。详情如下:
登记号:112-17-215
沪环保许评[2017]21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闵行区丽江路2号原厂内建设,新建1×454MW+ 1×745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供水系统、冷却系统、化水系统等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改造原有升压站,部分辅助工程依托原有设施。
(二)你公司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意见和建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缓冲区,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均应严格执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不得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2、项目应雨、污水分流,精处理再生废水、污泥浓缩排水、冷却塔排水、余热锅炉排水、膜清洗废水、燃机清洗废水、锅炉酸洗废水等分别收集处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3、燃气轮机均燃用天然气,应安装低氮燃烧器,烟气应分别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后排放,烟囱高度均为80米;应按规范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启动锅炉燃用天然气,应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87-2014),排气筒高度为15米。应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固废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其中废离子交换树脂、锅炉酸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应急预案并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并设置事故应急池。
7、220kV升压站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8702-2014)中相应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8、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应落实项目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
9、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提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五)如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公司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闵行区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闵行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