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面临着税收优惠政策违规风险。
行业当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优惠目录”)两个文件执行。
从宏观上看,这两个政策目录的行业涉及面很广,而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处于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链的最末端,是生物质五种利用方式——“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中前“四化”后不能再利用,且在“能源化”中择优利用后不可再利用的剩余部分,它的第一功能是环保。由于两个政策目录没有涵盖行业所有可利用资源品种,造成地方执法部门普遍“生搬硬套”,导致行业存在极大的政策违规风险。
从微观上看,农林生物质发电厂投资成本高、投资强度大、回收周期长,企业燃料成本普遍超过了经营保本的上限值。行业的上网电价是0.75元/千瓦时,各省基本电价在0.35-0.45元/千瓦时之间,补贴电价一般在项目投产两年之后才开始结算,行业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在高负债经营,没有形成真正的良性循环。另外,农民收集农林废弃物是不连续和临时性的,季节性很强,而农林废弃物不能作为免税农产品开票,很大程度上挫败了农民的积极性,很多农民被挡在收集和处理农林垃圾的“门外”,增加了收集难度。
从政策本身来看,两个政策目录对“农林废弃物”品种的表述不一致。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出台后再未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值税优惠目录经过几次修订已比较完善,但对行业利用的农林废弃物品种没有全覆盖。
由此建议:对上述两个政策目录同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将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收集利用的农林废弃物品种全部纳入,并取消技术标准中对农林废弃物的比例要求;二是统一两个目录对农林废弃物品种的表述方式和内容。
同时,把农林废弃物作为免税农产品,让农民享受免税农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更大程度调动他们收集农林废弃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