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以下为文件全文和名单目录:
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公示(2018年第一批)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和《关于规范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认定材料的通知》(新环发〔2017〕255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我厅报送了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相关材料。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的机组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能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现将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进行公示。
附件: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名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