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革、工信部、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2018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提到要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
在晋陕蒙新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模式,推动煤矿和电厂由同一个法人控股和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鼓励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
在高度依赖省外电煤调入的地区,支持电力企业与主要产煤省区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采取出资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跨区域煤电联营。结合能源“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优化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
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发展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
2018 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8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行业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为优质产能更好发挥作用腾出市场空间。坚持破立结合、先立后破,培育发展优质产能,持续提升安全清洁高效稳定的供给能力,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实现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和结构调整优化。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促进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科学安排年度目标任务。坚持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力争2018年煤炭去产能1.5亿吨左右,确保8亿吨左右煤炭去产能目标实现三年“大头落地”。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资产和债务处置,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
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结合资源条件、供需实际、在建项目衔接、运力配置等因素,对“十三五”后三年去产能任务进行认真论证、统筹安排,科学确定2018年退出煤矿项目,有序组织开展建设煤矿核减规模、生产煤矿核减能力和减量重组工作,不断提高煤炭产能利用率。对2015年末在籍煤矿采取降低建设规模、核减生产能力、减量重组方式减少的产能规模,经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允许计入去产能任务完成量,但不得领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三、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将长期停产停建、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十三五”后三年煤炭去产能的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进一步简化程序和要求,推进去产能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2018年原则上不退出高于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的在产煤矿,确需退出的应说明理由并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适当提高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在认真执行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逐步与北方地区相衔接,有序引导退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少量提升一批。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以及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南方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煤矿,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上述情形中,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没有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整顿关闭)整体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因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确需实施技术改造,且改造后实现机械化开采、产能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矿产、质量、环保、草原、能耗、水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建立煤炭产能全过程公示公告制度,促进煤矿生产建设行为规范,及时反映产能动态变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督促建设项目认真履行增减挂钩、减量置换措施。鼓励引导相关企业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条件和市场前景,主动停建缓建资源条件差、市场竞争力弱的煤矿项目。各地要加快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排查和分类处置,对于长期停建且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去产能范围。对于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督促认真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加快煤矿建设进度。
七、规范煤矿关闭退出程序。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做好煤炭去产能具体项目的沟通协调,列入2018年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不能立即关闭的煤矿,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报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确保11月底前退出。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巩固已有成果,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煤矿死灰复燃。
八、更多发挥北方优质先进产能作用。结合煤炭产业布局新变化,启动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和“十四五”规划研究,科学布局优质产能项目,在实施产能置换的前提下,重点在北方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建设一批露天煤矿和大型井工煤矿。对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建设项目,加快批复相关手续,推动尽快竣工达产。按照发改运行﹝2017﹞763号、1448号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煤矿外,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按照330个工作日公告(设计)产能组织生产。
九、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煤炭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工作。保障供应难度大的地区,要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和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西南、华中地区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提前落实接续资源和运力。东北地区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冬季取暖用煤特点和资源供给情况,完善煤炭保供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重点时段煤炭稳定供应。晋陕蒙等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做好组织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煤炭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的产煤省区要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在线监测平台,及时掌握生产供应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十、加快北煤南运大通道建设。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煤炭生产开发布局调整、主要煤运通道新增需求和能力变化,完善铁路网规划,消除煤炭运输瓶颈。加快推动蒙华铁路建设,确保2019年建成通车,解决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煤炭调入问题;研究推进神木–瓦塘、靖边–神木等铁路建设,解决陕北地区煤炭调出问题;加快蒙冀、晋中南(瓦日)、兰渝、张唐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系统建设,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加快北方主要港口铁路集港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新建铁路与已有路网的互联互通,实施既有线路图定调整和扩能改造,加大车皮购置力度,进一步优化车辆调配和运输组织,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
十一、控制劣质煤进口和使用。优化进口煤结构,严格控制劣质煤进口,统筹国际国内煤炭市场,实现国内供需动态平衡。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认真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散煤燃烧治理。
十二、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在晋陕蒙新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模式,推动煤矿和电厂由同一个法人控股和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鼓励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在高度依赖省外电煤调入的地区,支持电力企业与主要产煤省区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采取出资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跨区域煤电联营。结合能源“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优化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发展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有关产煤省(区、市)要研究制定煤矿减量重组方案、细化减量重组政策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十三、大力推动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产能置换等市场化手段,加快形成一批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优质产能。引导煤炭企业更加注重清洁、高效、安全、绿色发展,不断提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研究开展重点产煤地区转型发展试点。
十四、持续优化开发布局。坚持以北方大型现代化煤矿替代南方中小煤矿的方向,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深度优化煤炭供给区域结构和生产结构,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重点建设神东、陕北、晋北、晋东和新疆大型煤炭基地。支持先进产能比重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地区,通过职工安置、资金支持、股权置换、资源互保、煤炭储备等方式,与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开展指标交易和产能协作,实现要素资源跨地区优化配置,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地区集中。
十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地方政府要加强盯守或巡查,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对改扩建矿井,严防不按设计建设,边生产边建设,只生产不建设;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标准、建设项目“三同时”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非正规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将煤炭企业产能释放、产能置换落实、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鼓励支持煤炭供需双方多签直供直销合同和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在运力安排上优先给予保障。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监管,建立完善第三方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对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推进全国性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交易平台,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
十八、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先进企业重组并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跨地区产能协作和资源优化配置。各地要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及时发布产能交易指标信息,为产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去产能煤矿产能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十九、完善应对煤价异常波动制度。完善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强化行业自律,开展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煤炭市场基本稳定,推动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妥善引导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建立完善煤炭储备和库存制度。认真落实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存煤要求。主要煤炭调入省(区、市)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基地,支持企业建设煤炭储运设施,逐步构建煤炭储备体系,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研究建立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制度。
二十一、建立完善社会责任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研究建立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企业制度。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激励,行业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煤旺季煤炭稳定可靠供应,保持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二十二、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替代。增加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有效减少火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不断提升煤电机组能效水平。大力发展煤炭清洁利用与转化技术,推广使用优质无烟煤、型煤等洁净煤。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有序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