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组成了“基础四国”协调机制,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和根本利益。
第二十一次“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近日于北京召开,记者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专访。以下为专访内容节选:
本次发布的联合声明中最值得关注的共识是哪一个?
国际社会应该在巴黎气候大会之前一个月,发出一些非常明确的声音。第一,我们非常明确,“基础四国”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为巴黎大会的成功做出我们的贡献。所以,我们要发挥推动力,要发挥建设性的作用,要努力实现巴黎大会的成功,要取得积极的成果,这是我们这次会议的目的,也是想向国际社会发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
第二,我们在《联合声明》中已经明确提出来了,中国、印度、巴西、南非是发展中国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一部分,我们的定位非常明确。我们都知道作为发展中国家现在在国内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多种挑战,所以,我们要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的双重目标任务,所以,只有走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才能真正地实现我们预期的目标。我们也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这次巴黎会议的成果或者是可能会达成的协议,应该是在公约下的一个法律成果,它的目的是落实公约所确定的目标,遵循公约的原则,是一种加强行动,落实公约目标的这么一个协议,而不是其他的。更不是另起一套,这是我们非常明确的一个信号。
我们在这次《联合声明》中也非常明确,要确保这个会议的成功,应该实现一个平衡的、有利的、有效的、可行的结果,这就必须要保证协议当中或者成果当中所决定的内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各个要素。既包括减缓,也包括适应,还要包括资金、技术的支持,以及透明度。另外,我们也赞成要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在这些点上应该说“基础四国”立场都是非常明确的。我们也准备在谈判的各个要素、各个重要问题的时候采取灵活的态度,最后要找到一个不能让大家都满意,但是都能接受的结果。
我刚才也讲了,我们不追求“零和”,我们赢别人输,这种结果我们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是一个失败的结果。我们是希望最后应该是合作共赢的结果。
本次巴黎气候大会能否达成一个类似于《京都议定书》那样的强有力的法律协议呢?
这次的结果和《京都议定书》有所不同,这次的结果可能是一个创新的结果。《京都议定书》是强调了自上而下的应对模式或者是减排模式,巴黎会议的成果和协议应该是一个新的模式,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遵循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各国的能力、发展阶段和国情,尊重各国的实际,最后达成的这么一个结果,应该说这个结果可能更有生命力。
针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似乎总是有着不同的理解,您怎样理解这个原则呢?
现在的情况发生变化了,经过一年的谈判、磋商、努力,现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点,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明确的反对,这是非常好的现象。所以你们可能看到了,在中美、中欧、中印、中巴各种我们的联合声明中都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现在在我们的谈判中也没有国家反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现在是要从原则上肯定,在具体的要素当中要落实、要体现,这是我们争取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坚持,但是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等等的这些问题上也要体现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这是我们这次巴黎协议谈判当中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应该说有的问题已经有了解决的方案,但是有些问题还需要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