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被媒体称作“电老虎”,记者今天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梁波受贿45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悉,被告人梁波的受贿事实发生在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他的职务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升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火电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其职责内容包括除南方五省(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以外的国家火电项目的项目审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梁波的每笔受贿数额多则几十万,少则一两万,十年间,他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国华电、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电投、神华集团、中国国电等公司及单位在电力项目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4次非法收受这些单位给予的450多万元。
梁波的权力有多大呢?在2008年底至2009年9月,梁波先后三次收受山东莱州电厂负责人董某等人给予的28万元。甚至连他心脏不舒服,到北京阜外医院看病、体检的2万元医疗费用,都是莱州电厂支付的。
“因为梁波是项目审核的起点,他不启动,整个项目审批就无法开始,所以想通过送钱的方式加快审批进度。”董某说。
在证人证言中,还透露出梁波的一个习惯。在项目拿路条和核准前的关键节点上,一般电厂的一把手或者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面,如果来的领导级别不够,梁波会认为项目单位不重视,就会找理由卡着项目不给审批。
当然,行受贿双方都对潜规则心知肚明,行贿过程也极其简单。
缪某某是浙江浙能集团前期办主任,他的证言描述了这样一次行贿过程:进入梁波的办公室,我也没与梁波说具体事,拍了一下装钱的袋子,放在梁波的办公桌上,说“梁处东西给您放这了,浙能集团的项目多费心”,梁波说“放心吧,我会操心的”,我就告辞走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波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责令其退还赃款450多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