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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确定煤电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 标准报批稿还新增、修改了这些重要内容...

2018-05-09 14:12:33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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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省级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报批稿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限值、排放绩效值做了具体要

日前,浙江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省级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报批稿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限值、排放绩效值做了具体要求,并附录了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MW)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MW)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早在2017年8月, 浙江省环保厅就印发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次是时隔9个月之后浙江省终于公示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北极星环保网(ID:bjx-huanbao)对两版做了详细对比,发现本次“报批稿”较前版做了很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比如:对适用范围作了补充、删除了排放限值和排放绩效的地区差异要求、明确了执行时间、修改了消除“有色烟羽”规定的表述、替换了部分污染物的监测标准、补充了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的测试技术要求...

本文主要是对本次“报批稿”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以说明和解读,与此前“意见稿”中一致的部分不在重复说明。查看“报批稿”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

【修改1】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一句重要的话!

本次“报批稿”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一句“非发电锅炉参照发电锅炉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含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非发电锅炉参照发电锅炉执行。

这句话可以这样通俗地理解:65吨以上的锅炉,不管是不是发电,都按这个执行。这句补充与之前生态环境部的一份《复函》的宗旨是一致的,可避免与65吨以下的锅炉大气标准产生分歧。想具体了解可以参照 58MW热水锅炉,执行火电厂标准?还是锅炉标准?这份《复函》你读懂了吗!

【修改2】排放限值和排放绩效的要求中,删除了按地区划分,明确了执行时间。

首先,排放限值依然是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唯一区别是颗粒物浓度:Ⅰ阶段颗粒物执行10mg/m3,Ⅱ阶段颗粒物执行5mg/m3。这部分与“意见稿”没区别。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300MW以下的机组,将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这5个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分开规定。本次“报批稿”不再按地区划分,只按照现有机组和新建机组、300MW以上与以下的方式划分,还明确了具体执行时间。

(1 ) 执行Ⅰ阶段的是: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MW)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Ⅰ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2) 执行Ⅱ阶段的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Ⅱ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Ⅱ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的执行Ⅱ阶段的具体时间待定。

具体限值如下:

同样的,排放绩效要求中也删除了地区划分,明确了执行时间。划分方式和执行时间与排放限值一致。排放绩效要求如下:

排放绩效:每生产1kWh电量或等效发电量所排放污染物的量。

【修改3】消除“有色烟羽”规定的表述有调整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本次“报批稿”的表述是: 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本次“报批稿”在表述中去掉了“城市主城区”,保留了“环境空气敏感区”。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定义如下:

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修改4】明确了无组织排放要求执行时间、取消了分阶段控制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无组织排放的要求分Ⅰ阶段、Ⅱ阶段,本次“报批稿”取消了阶段划分,保留了地区划分。

新建燃煤电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地区的现有燃煤电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的现有燃煤电厂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修改5】对部分污染物监测标准作了替换

此前的“意见稿”中规定的颗粒物测定方法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该方法适合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50mg/m3的测定,但对于小于等于20mg/m3的情况不适用。本次“报批稿”改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对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的情况适用。

本次“报批稿”还对SO2、NOx的测定标准做了调整,将三项标准中的“仪器法”改为“定电位电解法”。

【修改6】补充了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的技术要求

此前的“意见稿”并没有对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的测试要求作出规定。这部分为本次“报批稿”附录部分的新增内容。

根据适用范围要求,对于采取烟气加热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相关设施运行正常的燃煤电厂可免于测试。需满足如下要求:

采取烟气加热技术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5℃以上,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8℃以上

采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能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必须持续稳定达到54℃以上,冬季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56℃以上。

采用其它技术的,经专家评估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也可免于测试但不得无故停运相关设施。

技术要求规定了有色烟羽的观测条件,观测时,现场地面环境温度应高于17℃、现场地面环境相对湿度低于60%。观测需在白天进行。采用摄摄像设备记录烟羽排放视频15s,并记录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等现场数据,视频材料作为明显有色烟羽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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