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全文如下: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主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2017年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区域严禁新建非区域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严禁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主城区内要确保全面淘汰燃煤锅炉;2018年10月31日前,各县城在全面实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的基础上,进一步淘汰政府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供暖燃煤锅炉、茶炉及2017年清洁取暖实施范围内的经营性燃煤锅炉。在全市范围内淘汰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供热或生产用燃煤锅炉、茶浴炉和燃煤大灶。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详情如下:
长治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2017年我市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也顺利完成了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但当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主城区:全市细颗粒物(PM2.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以及大气主要污染总量减排完成环保部、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左右,同比下降7%。
各县市区: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52微克/立方米左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要达到38微克/立方米左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4%。(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具体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进一步完善2017年“二区五县”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及相关工作档案。2018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主城区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其他区域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30%左右。县城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以集中供热为主、分散供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市热力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化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的企业进行排查,按照工业余热、余压供暖和非工业余压、余热供暖进行分类,报市经信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全市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市供电公司及相关燃气公司要与各县市区认真做好衔接。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在天然气供需紧张时切实保障居民天然气供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煤改电”电源和供电管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主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2017年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区域严禁新建非区域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严禁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主城区内要确保全面淘汰燃煤锅炉;2018年10月31日前,各县城在全面实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的基础上,进一步淘汰政府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供暖燃煤锅炉、茶炉及2017年清洁取暖实施范围内的经营性燃煤锅炉。在全市范围内淘汰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供热或生产用燃煤锅炉、茶浴炉和燃煤大灶。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在现有“禁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禁煤区建设力度,将城市建成区和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煤区范围内的可以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煤炭及其制品的企业豁免清单,豁免清单中要明确该企业中煤炭及其制品的用途并公示,涉及煤炭运输的,要同步公开运输线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6.加强煤质管控。加强源头管控,全市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煤质管控水平,并加强优质煤炭的供应能力,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煤炭或其他符合标准的洁净能源。积极开展煤炭抽检工作,确保优质煤炭供应。在主城区及各县城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
7.大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长治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发展水平。
8.优化企业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整体或其重污染工序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市经信委、市煤炭局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电力、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于2018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10.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1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12.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要停产并实施改造,在2018年7月1日前完成改造和备案工作。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40%的炼焦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剩余炼焦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要在2019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钢焦联合企业全面配套干熄焦装置,鼓励独立焦化企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市质监局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市工商局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年10月31日前,全面淘汰97辆异地审验的黄标车,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12月31日前,环保、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城市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分局)
16.加强高排放柴油车污染治理。推进辖区内高排放重型柴油车加装颗粒物捕集装置(DPF),并接入环保部运营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7.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8.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1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为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要不定期开展车用尿素的抽检,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质量和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10月31日前,市环保局要划定并公布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21.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主城区建成区、县城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2.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23.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24.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和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
——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8年9月30日前,电力、钢铁、水泥、焦化、化工、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完成无组织治理工程,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未能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推进涉煤堆场无组织排放治理。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涉煤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对于尚未完成全封闭治理的要实施停产治理,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堆场全封闭改造;无法实施全封闭改造的涉煤堆场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在线监控平台。对已完成全封闭改造的涉煤堆场,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在运输车辆入、出口处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环保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5.全面加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裸露地面开展全面排查,5月31日前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制定治理方案,采用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
26.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主城区建成区及各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敏感区及严控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扩大禁放范围。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主城区和各县城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主城区和各县城内的餐饮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食药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