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违法、超标现象普遍,刺激放大了“邻避效应”。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居民投诉频繁,环境违法率高。尤其是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超标排放问题更加突出,超标排放现场更加普遍。由此,进一步刺激放大了“邻避效应”,造成多地多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停建或缓建。
在用企业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多家企业还存在非法处置飞灰、未按规定进行飞灰处理处置等固废(危废)管理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和超标排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技术工艺先天不足。如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由于生活垃圾的尺寸以及热值特性不均匀,特别是在添加煤量减少的情况下,很难在流化床的炉膛中实现稳定燃烧,具体表现为流化床焚烧发电厂焚烧烟气不达标现象较多。
二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能力有限,市县级环保部门难以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此外,在监测能力上,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普遍不具备二噁英监测能力,致使监督性监测的相关要求难落实。
三是不按标准规定运行维护烟气处理系统。根据调研结果反馈,部分电厂认为部分地区垃圾处理费补贴和上网电价补贴不到位,从而降低石灰、活性炭等物料的投加量。
四是电厂本身日常运行管理能力不足。一些公司重视拿项目,不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垃圾焚烧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造成日常运行维护不到位。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理标准要求高、而处理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也是造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违法、超标多的重要原因。
(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发展快,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类企业、各路资金蜂拥而入。一些企业资金、实力不足,为追求利益,建设、运行偷工减料;一些企业缺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管理经验与能力;一些企业注重拿项目、盲目圈地,不注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管理,技术人员、管理能力都明显不足;这些企业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往往运行水平不高、超标排放就会常常发生。
(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不到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地方城市多为环卫部门),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有驻厂监管代表,主要监管进厂生活垃圾量,受专业技术人员、资金以及设备等因素限制,很难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保排放实现有效监管。目前,大多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主要靠“自律”,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会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
二、针对问题提出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建议各地加强监管执法,倒逼企业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大数据监测和监管频次和力度,对违法超标行为进行曝光,并给予严厉处罚。
(二)加大对规模较小、未达额定规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监管。
这类焚烧厂单位成本较高、收益较低,建议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对于违约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中标企业恶意违约或不能履约的情况,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必要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三)严格执行国家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建设和污染物控制的标准要求。
重点支持大中型炉排炉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对现有不能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早期建设的中小型焚烧发电厂和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进行限期整改,对改造后仍无望达标的建议关停。
(四)加快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线监控体系。
尽早实现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全覆盖,监控数据直接与国家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将炉膛温度、CO浓度等要素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当炉膛温度低于850度和CO浓度超标时,要求企业对二噁英指标开展自行监测,自证守法。
(五)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公开。
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搭建统一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发布平台,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
(六)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制定垃圾焚烧企业运行和环保绩效评价标准,定期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此督促企业诚信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