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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广西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发布

2018-07-16 17:00:21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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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贵港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计划要求,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日前,广西贵港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计划要求,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底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全文如下:

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自治区《广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改善贵港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实施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控,到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8.5%,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8微克/立方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参照执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桂平市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6微克/立方米;平南县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5微克/立方米。市、县(市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年度目标另行分解下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继续推行实施清洁生产。以钢铁、制糖、造纸、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局、糖业发展局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健全全市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对能耗高、排放大的工业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次、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局、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

1.重点围绕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水泥)、造纸、制糖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

2.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重点推进环城路内企业和江南工业园区用气,制订年度用气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清洁能源应用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进各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整治。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规划实施工业园区周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供热改造,推动集中供热、供电。

3.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按部门职能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加强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我市已经于2017年完成了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桂平市、平南县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于2018年7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禁燃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商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市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深化工业源治理

1.推进工业行业全面达标治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着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深化钢铁、水泥、有色冶炼等行业烟气污染治理,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等脱硫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进行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积极推广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管委会、质监局、糖业发展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2.2018年底前完成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2台机组合计1200MW超低排放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贵港南方电网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新(改、扩)建钢铁企业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底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VOCs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开展重点行业VOCs专项检查监测。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区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本辖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2018年7月底前完成涉气排放企业排查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6.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各县(市、区)要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并于2018年6月底前将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重点对有色熔炼加工、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矿山开采,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木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进行规范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工商局、林业局、供电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7.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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