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两次斩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江苏支柱企业,另一边是多次获评国家、省级“创新典型”的河北“明星”公司,两个本应相敬为宾的“创新先锋”,相遇的方式却是对簿公堂——3年前,在一个偶然的场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马电力”)研发中心总工程师方江吃惊地发现,自家的专利产品竟“现身”千里之外,被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河北硅谷”)长期占用,旋即诉诸法律。
双方历时3年多的专利纠纷,日前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河北硅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神马电力的专利产品,并赔偿后者经济损失30万元。“揪心!”方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感而发,“更揪心的是,在自主创新如此受重视的今天,侵权为什么还是屡禁不止?”
记者在采访调研中进一步了解到,电力装备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整体堪忧,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在遭遇侵权时通常会因诉讼成本高、耗时长而被迫放弃维权。根据国家相关战略规划,电力装备自主化率到2020年将达90%。然而侵权不止,何谈创新?
文丨朱妍
中国能源报记者
谁的专利?谁在侵权?
两家公司的专利之争源于一个名为“辅助伞套”的专利装备。这个酷似雨伞的装置,主要用于变电站、输电线路等设施的绝缘子表面,可防止雨水、冰雪、雾霾等侵害,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防止停电等情况发生。
据记者了解,此前,为预防类似侵害,通常做法是在绝缘子表面喷上一种涂料,其弊端在于需定期清扫、补涂,维护成本较高。按30年使用周期计算,传统防护方式至少需喷涂6次,而使用辅助伞套只需一次安装,后期再无花费。
在2015年于内蒙古乌海举行的一次项目招标中,方江发现有人拿着自家的“辅助伞套”参与竞标。“当时的中标企业叫河北硅谷。我们也是偶然发现,他们提供给用户的产品竟与我们的一模一样。”方江告诉记者,随后他分别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河北硅谷发出律师函,但并未引起重视。“河北硅谷坚称没有抄袭,甚至向相关部门提出‘废除专利’的申请。”
历经三年拉锯,该案件终于在今年5月有了定论,但河北硅谷并不认为错在自己。“已提交补充证据走上诉程序,公司上级领导说不想过多评价。”河北硅谷一位自称为销售处处长的赵姓人士说。而在其官网上,“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巨人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等多个“创新”资质被置于显眼位置。“到底谁在窃取?”该人士反问记者。
“除了设备,我们更注重全套解决方案,根据用户实际进行建设安装,这需要大量的计算、设计。别人或许能‘学样’,但未必能复制内在。换句话说,光有设备却无配套方案,运行中仍可能出现大问题,长此以往将失去用户信任,殃及原创企业,甚至导致整套装备被直接淘汰。”方江告诉记者,“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力设备行业,类似的“专利纠纷”屡见不鲜。记者查阅数据机构“知产宝”统计获悉,2013-2017年,仅北上广三地的电气机械及器材、线缆制造行业专利侵权案数量就已居各行业第二。2018上半年,有据可查的电力装备侵权案件文书也已达百余份。“这还不是全部,有些未走法律程序或尚未宣判的都没算在内。我们遇到的电力装备侵权事件远比你看到的多得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主审法官、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利玮告诉记者。
“谁研发谁背包袱?”
与侵权数量同步增长的,还有相关企业的经济损失。曾因专利纠纷“交手”3年的正泰集团与天津施耐德,2006-2009年间至少15次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处后者向正泰支付1.75亿元赔偿金,创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最高纪录。因行业特殊性,侵权给电力装备企业带来的损失很难全面统计,但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上述赔偿只是行业损失的“冰山一角”。
“如不维权,上千万元研发经费就会打水漂,心里不甘;坚持维权,1项专利的诉讼就要拖3年,其他侵权根本无暇顾及。难道真是谁研发谁就背包袱?”方江向记者道出心中疑问,“维权为何如此之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专利维权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障碍。
首先是专利保护力度不足。“专利保护条文已相对齐全,但就保护力度看仍远远不够。”电力行业资深律师展曙光举例称,“现在的赔偿多以‘填平’损失为主,即企业损失多少获赔多少,难以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赔偿金,相较侵权收益很可能微不足道。”
其次是维权成本偏高。有企业人士向记者坦言,一旦遭遇侵权,企业无论选择哪种维权方式,必然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有时候,诉讼费比赔偿金还高。就算最后胜诉,产品也错过了最佳的市场推广期,得不偿失。”
展曙光也称,因专利企业很难证实前期研发投入,该部分损失难以计量,所以难获补偿。“维权成本高、效果也未必理想,企业难有维权动力。”
最后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以关键环节“举证”为例,蒋利玮表示,产品举证须双方律师、法官共同在场,对照专利文书逐一鉴定。“因产品特殊性,电力装备不可能像手机一样,去市场买来就拿着比对,其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导致仅取证一项工作就可能历时数月,尤其是在用设备,很难让电厂牺牲利益停工配合。况且电厂本就是装备企业的潜在客户,企业怕得罪电厂,宁愿主动不追究。
保护创新与创新本身一样重要
是时候关注电力装备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了——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向记者发出呼吁。
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已达13.6亿千瓦,位居世界第一。“一项电力设备从实验室走到市场,考验重重、非常不易。侵权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一旦卷入,将面临一场旷日持久、劳民伤财的纠纷。”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副秘书长盛建华指出,对行业和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同样重要。
专利维权如何进一步完善?蒋利玮表示,这首先取决于企业自身。从研发之初,企业就应未雨绸缪。“专利其实就是企业财产,只有真正进入市场交易才能从中获益。申报专利的同时,应提前做足准备,预先考虑后期可能涉及的维权环节,提前做足功课,才能在遭遇侵权时不至于束手无策。”
除了企业自身预设“防火墙”,展曙光认为,专利的政策保护力度也应同步强化,尤其是要加大对侵权企业的惩罚,尽快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老大难问题。“按照现行法规,在维权者难以自证损失的情况下,赔偿额的上限不能超过一百万元,这更像是‘补偿’,而非‘惩罚’,并未真正实现对侵权企业的惩罚与震慑。”
“对侵犯知识产权者要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要重罚直至倾家荡产。”展曙光称。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保护在国家层面也正得到更多关注。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并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遏止侵权,缺的就是重罚
社评
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针对科学技术的“山寨”、盗版,就是生产力发展道路上必须移除的“绊脚石”。
事实上,自从有了技术创新,这块“绊脚石”始终如影随形。为保障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进而调动更多技术创新者的积极性,17世纪便产生了专利制度。经济史学家研究认为,英国之所以能够引领第一次工业革命并成为“日不落帝国”,正是因为其相对于其他国家较早、较完备地建立了产权保护制度。此后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崛起,都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国知识产权、专利等保护制度经过多年发展,也已取得可喜进展。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攀高。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快速上升至138.2万件,已连续七年居世界首位。如何保护好每年超百万件专利发明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不是一件易事。
虽然至今欧美等发达国家“侵权”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等创新成果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产权保护意识方面,更是远远领先于发展中国家。
虽然专利保护工作日益精进,但我国的专利产品频遭盗版,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屡遭侵犯,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中能源装备行业一直是“重灾区”。有的侵权企业急于变现,未经同意就将他人的产品拿来改装、仿制,堂而皇之拿到市场销售;有的研发工作浅尝辄止,遇到问题首先想到“偷师”同行,模仿总比原创来得轻松;还有企业竟在新技术鉴定会现场,遇到同期参与鉴定的同行急切“偷”技术,导致涉密资料被带出会场,重要信息遭遇外泄。
究其根源,一方面是侥幸心理在作祟。能源装备属技术密集型行业,相较于其他专利产品,其研发投入大、时间长,特别是某些核心专利,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动辄耗时几年、十几年。相比之下,“拿来主义”无疑是种“捷径”,对侵权企业诱惑极大。
另一方面,侵权成本偏低、维权成本过高让侵权行为“壮了胆子”“钻了空子”。虽然有实力雄厚的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愤然抗争,但也存在“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困境。例如,一些大型能源企业用于申请保护专利、外部咨询等方面的资金,甚至与专利本身授权、转让的收益相当。而资金不足的中小型企业则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因担心得不偿失而只能被迫放弃维权。
国外实践表明,重罚是遏止侵权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而这正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短板”。例如,美国知识产权法规强调加重惩罚性赔偿,侵权者最终支付的损害赔偿可以提升至初始数额的3倍;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损害赔偿金不能少于侵权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总费用。始于2011年的苹果、三星“专利战”便是“重典治侵权”的经典案例之一。2018年5月,历经7年马拉松式的诉讼,法院最终裁决三星侵权,并向苹果支付3.99亿美元赔偿金。在此基础之上,三星还需向苹果赔付1.4亿美元,作为补偿性赔偿金。
除此之外,企业自己也要装好“防盗门”和“电子眼”。例如,有的企业在遭遇侵权后,才想起设立知识产权部门;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维权部门,却并无维权手段,形同虚设。
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能源装备已成为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我们相信,随着这些工作的日益完善,专利“要不来、买不来”却可以“抄得来、偷得来”的怪诞现象会越来越少,“自主创新不用偷,防范到位偷不成,惩罚严厉不敢偷”会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