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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

2018-07-24 17:24:18 北极星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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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印发《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探

日前,浙江印发《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探索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到2020年,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系统科学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六项原则。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揭示了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与自然、发展与保护、生态与民生、法治与环保的辩证统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现了强烈使命担当、蕴含着深厚民生情怀、具有宽广的全球视野,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与最高准则,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动力。

浙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要以义不容辞的责任感和舍我其谁的使命感,深刻领会和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地沿着习近平总书记开创的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砥砺前行,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标准治理,在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

二、切实增强建设美丽浙江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在“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指引下,历届省委、省政府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持续推进绿色浙江、生态浙江、美丽浙江建设,连续实施四轮“811”专项行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成为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美丽浙江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期待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尤为凸显。一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认识仍不到位,一些部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意识还不够强;发展中一些布局性、结构性、素质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水平仍然不高;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仍不稳固,环境风险防控压力仍然较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量仍然薄弱,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现象比较突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还不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水平仍然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依然是我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突出短板。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要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全省上下仍然要付出艰苦努力。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的重大战略判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从践行党的使命宗旨、为人民谋福祉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牢牢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责任,把良好生态环境作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现我省良好形象的发力点,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开辟美丽浙江建设新境界。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快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压实各方责任,构建多方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督促落实。政府要强化责任、统筹推进、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确保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每年向党委、政府报告。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二)强化督察执法机制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完善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加强督察队伍能力建设,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2018年底前设立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形成完备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督察效能。

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按照环境执法最严省份的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并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改革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将生态环境监管纳入村(社区)基层治理全科网格,压实网格化监管责任。

(三)强化考核问责

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各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终身追责。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四、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道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两个高水平”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依法监管,以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过程防控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全要素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地域统筹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全方位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以上;重点区域基本消除臭气异味,60%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3%,彻底消除劣V类断面,V类水质断面大幅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9.2%,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7.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陆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分别达到23%、31%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

到2022年,各项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处于全国前列,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建成美丽中国示范区。

具体指标:力争80%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5%,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力争实现100%达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2%以上;8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成省级以上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市、区)。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面貌实现根本性改观,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成为常态,基本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美丽浙江建设目标全面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继续走在前列、勇立潮头。

五、加快推动形成高质量绿色发展方式

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资源能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一)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产业空间格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深化“腾笼换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坚持“三去一降一补”,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通过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通过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确保每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标准地”供给,高效率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产业创新升级。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污染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二)着力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绿色制造,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推行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构建资源高效、能源低碳、过程清洁、废物循环再用的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积极推动生态宜居气候资源评估和品牌化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养生养老、运动健康、休闲旅游等新业态,打造更加完整的生态产业链。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三)大力发展循环低碳经济

实施新一轮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到2020年,在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完善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循环化发展。大力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绿色循环理念融入八大万亿产业。加快低碳试点建设,鼓励企业开发绿色低碳产品。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加快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推进资源能源全面节约

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到2020年,力争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末基础上保持“零增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下降20%和23%。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化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六、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制定实施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

制定实施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标准,全面开展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10个重点行业废气深化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探索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重点行业下降30%以上。加大钢铁、铸造、炼焦、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VOCs治理重点行业和地区要有标志性成就。

(二)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着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加快城镇配气管网建设,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显著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加快淘汰老旧车,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船舶,到2020年,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90%以上。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到2020年,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2019年前,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四)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和扬尘治理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加强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处理,提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治理恶臭水平。全面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加强臭气异味源排查,实行挂号管理。全面实施垃圾处理全过程恶臭治理,落实收集、转运、处置各环节的臭气控制措施。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到2020年,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明显下降。

(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严格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加强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2018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严格落实国家采暖季节钢铁、焦化、建材、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错峰运输和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要求。到2020年,设区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七、深入实施碧水行动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要求,积极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和“美丽河湖”,协调推进流域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切实提升水环境质量。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清。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积极推进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0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力度,逐步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力争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以嘉兴、舟山等缺水地区为重点推进污水再生水利用,到2020年,全省设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面开展“美丽河湖”建设,科学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全域改善水生态。

(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和整治。深入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推进千厂万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实施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农村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排查,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和标志设置。加强全省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良好水体的综合保护和治理,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人工增雨保障。

(三)打好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加快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强化直排海污染源监管。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现有入海排污口减少至160个,全省7条主要入海河流和6个主要入海溪闸总氮浓度达到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控制,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所有渔港配备油污、垃圾收集队伍。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到2020年,现有船舶全部完成达标改造。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健全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污水革命、垃圾革命,彻底消除脏乱差,根治污泥浊水。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全面推进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到2020年,力争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精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现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使用量稳中有降。加快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制订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落实管控措施。

八、全面推进净土行动

全面实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一)摸清土壤污染状况

加快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基本覆盖全省耕地和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加快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推动相关部门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开展农用地土壤超标点位“对账销号”行动,按照“核实、控源、管控”三步法,落实加密监测超标点位、有效截断污染来源、严格管控超标农产品等措施。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全口径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企业清单,突出抓好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整治。2020年底前,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三)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

落实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2020年底前,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形成分类清单。针对性实施耕地土壤的严格保护、安全利用、治理修复和用途管控,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和用途管控任务,切实保护“菜篮子”、“米袋子”安全。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结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推进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中关停、搬迁和淘汰等企业原址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落实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收储和供应、项目选址等环节审查把关。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组织实施100处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

九、切实抓好清废行动

强化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固体废物闭合管理体系,各类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化、分类资源化、处置无害化。

(一)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杭州、宁波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到2020年,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总量零增长,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全覆盖,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焚烧高标准示范工程

(二)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

抓好源头减量,加强固体废物重点行业整治提升,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内部综合利用处置。健全收集体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家电、电子废物、农业废弃物、农药废弃包装物、病死动物等分类收集网络和机制,推广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回收模式,试点开展实验室废弃物政府定点集中收集。通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口设点收集、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试点。加强转运管理,健全完善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落实转运过程污染防治措施。重视综合利用,开展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创建,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为,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的标准及监管制度建设。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抓好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

(三)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按照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危险废物不出市、固体废物不出县”的要求,加快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利用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市)域内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设区市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富阳区、瑞安市、桐乡市、海宁市、南浔区、吴兴区等6个造纸废渣、箱包边角料、废碎布料产生量较大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处置设施。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四)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提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可监控、可预警、可追溯、可共享、可评估,全过程留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核查。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风险防控,按照“有能力的不出省、无能力的不入省”原则,严格控制跨省利用处置。加强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的,依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全面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清理整顿固废加工利用集散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行为。

十、加强生态保护与风险防控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二)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侵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深入推进钱江源等国家公园建设。进一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到2020年,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矢量化和勘界立标。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区域优先保护工作。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国土绿化,深入开展平原绿化和森林扩面提质,加快建成森林浙江。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持续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加强生态流量保障,严格水利水电开发管理。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绿化,抓好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构建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管控机制。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实施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三)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加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对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相关行业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监管,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保障机制,加强重要核设施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和实验分析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十一、构建现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着力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

推进生态补偿、环境监测、生态公益林管理、节约用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综合性条例等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城乡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标准,制定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等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深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创新。全面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立健全以亩产排污强度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深化河长制,实施湖长制,推进湾(滩)长制国家试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实现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驻环保联络机制全覆盖。完善环保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或审判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实现“一证式”管理。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的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奖惩机制、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深化“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挂钩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省内主要流域上下游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持续深化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支持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深化林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配置方式改革,健全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加强人财物保障,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加快制作和完善“环境地图”,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性支撑。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推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向乡镇一级覆盖,推进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和扩展水环境监测网络、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生态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全面建成环保数据仓、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综合库、支撑保障体系四大生态环境基础信息化工程。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治理重大项目科技攻关,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

十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激发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

(一)建立健全生态文化体系

深入挖掘浙江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思想,培育浙江特色生态文化。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积极打造文化精品,促进传统文化现代化。培育和激发全体公民建设美丽浙江的主体意识,不断提升公民人文素养。积极开展生态文化重大理论和应用研究,繁荣生态文明主题文艺创作。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着力构建包括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和社会公益教育体系等在内的生态文明教育网络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完善绿色传播网络,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新模式。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要及时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备地披露环境信息。2018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2020年底前,设区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三)推动形成社会行动体系

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和科学人文素养,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和行为习惯。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引导公众改变生活习惯,开展垃圾分类,优先选用环保节能产品,鼓励以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推行绿色办公,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进一步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互动的社会行动体系。

(四)广泛开展示范引领

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打造湖州、衢州、丽水等实践样本,努力开辟“两山”实践新境界。在市、县(市、区)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在全省形成争先创优的治气氛围。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绿色细胞”建设,深化卫生城镇、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形成生态创建的长效机制和品牌效应。大力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和“大花园”建设,高标准建设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园区、美丽城市,形成全域大美格局。

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监委、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的党政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生态安全、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省委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委工作机构职责:

(一)省委组织部。

1.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二)省委宣传部。

1.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2.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省委政法委。

1.依照有关规定协调涉环境案件具体适用政策法律问题和有全省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进一步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对政法机关办理涉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四)省编办。

1.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署,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改革有关工作。

2.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五)省直机关工委。

1.组织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2.动员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农办。

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七)省信访局。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依法疏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无理缠访闹访问题,依法告知违法违规信访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职责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

(二)加强对省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省政协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省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条省政府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五)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配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预警能力。配备与环境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监管、生态环境监察、环境违法犯罪查处等能力。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市)和其他相邻省的沟通协作,推动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九)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十一条省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差别化产业准入政策,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牵头制定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3.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5.牵头负责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6.牵头负责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8.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省经信委。

1.拟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政策,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协调全社会(包括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2.配合制定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

3.协助推进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工业领域污染物排放,做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省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5.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6.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7.对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淘汰的设备、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省教育厅。

1.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保障校内教室、跑道及其他相关教学设施的环保安全性。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加强学校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建设。

(四)科技部门。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五)省公安厅。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因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3.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检测。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配合调查处理突发辐射事件。

5.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接收并委托处理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六)省民政厅。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省司法厅。

1.指导全省普法机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指导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服务。

3.指导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4.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制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能力建设。

(八)省财政厅。

1.依据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2.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省国土资源厅。

1.建立健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矿产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质类自然保护区和地质(矿山)公园建设。

4.负责矿山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田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负责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耕地的用途。

5.负责保护耕地红线,牵头完善全省农用地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制订农用地土壤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牵头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对破坏农用地和非法侵占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8.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省环保厅。

1.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2.起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3.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起草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4.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5.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或配合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8.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8.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9.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0.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11.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1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1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5.开展地方党委、政府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16.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协助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十二)省建设厅。

1.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和严格管控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

2.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污泥非法处置行为。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建设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各地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负责自来水水厂的监督工作,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5.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城市道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8.指导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9.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十三)省交通运输厅。

1.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管理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推进高污染车辆、船舶的淘汰;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交通干线界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监督与管理。

4.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加强对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牵头省管内河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省水利厅。

1.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管。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监测;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5.负责河道及堤防工程长效管护,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戴任重1]

6.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省农业厅。

1.制定并实施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推广农业环保科技。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农业、畜牧业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部分),做好农业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防控工作。

4.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开展农业损失评估鉴定。

5.指导和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定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的规范和标准。

6.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提升。负责开展耕地质量建设、调查监测、评价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

7.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8.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农用机械污染防治;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省林业厅。

1.拟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绿化造林工作;负责森林资源保护以及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改善林分林相,负责森林城市创建。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林业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的保护与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沙漠化防治。

5.负责林业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防控工作。

(十七)省商务厅。

1.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监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化建设及监督管理。

2.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水泥散装化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十八)省文化厅。

1.加强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

(十九)省卫生计生委。

1.加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负责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

5.负责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疾病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十)省审计厅。

1.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监督,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二十一)省国资委。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保护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二)省税务局。

1.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2.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3.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省工商局。

1.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行政许可的,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与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按职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等原材料、产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

4.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省质监局。

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办理工业产品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和产品列入本省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违法问题,协助调查取证。

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建立和完善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指导和督促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保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等原材料、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2.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协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曝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进行舆论引导,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七)省安监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

3.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整治,依法督促企业排除尾矿库事故隐患;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尾矿库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环境事件。

6.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放射性职业健康监管。

(二十八)省统计局。

1.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并配合做好定期公布工作。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做好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3.牵头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二十九)省海洋与渔业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

2.监督管理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组织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牵头负责“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3.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4.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的工作。负责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

5.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7.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8.组织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内陆水域因工业或城镇综合污水等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负责污染物质与死鱼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及污染死鱼数量和价值的调查确定。

9.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10.承担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以及法定职责内的海岛生态保护责任。

11.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三十)省旅游局。

1.科学编制旅游规划,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做好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旅游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景区内外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景区环境。指导做好生态游步道、生态厕所、生态标识等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在饭店行业中推广低碳绿色消费,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升消费者参与低碳旅游的积极性。

(三十一)省法制办。

1.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审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二)省金融办。

1.把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2.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十三)省物价局。

1.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2.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3.负责制定和实施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4.按照机动车排气检测开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政策并监督执行。

(三十四)省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五)浙江证监局。

1.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配合查处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2.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三十六)浙江保监局。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探索研究,积极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保险服务能力。

(三十七)浙江能源监管办。

1.监管电网企业及省统调发电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督促电网、发电等能源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2.督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3.监督电力调度机构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监管省统调火力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新建、改造、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监管成品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油品升级改造工作。

(三十八)杭州海关。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进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进口机动车、船的环保信息登记和把关。

2.负责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将违法进境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或以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处置。

3.查处违法进口国家综合性产业目录政策中禁止的设备、产品构成走私的行为。

(三十九)浙江检验检疫局。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负责进出口物种检疫工作。

3.对进口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淘汰的设备、产品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实施监管;对进口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等原材料、产品进行监管。

(四十)浙江海事局。

1.配合地方政府编制海(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地方政府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上污染应急共享平台。

2.组织、协调、指挥海(水)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配合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超标排放船舶的监督执法力度。

4.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用燃油行为,以及船舶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省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依法依规实施监督问责,调查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省法院。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2.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支持环保等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受理和审查环境非诉行政案件。

3.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严格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序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张赔偿权利,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二)省检察院。

1.负责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加强对查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监督,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行和公正司法。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省监委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省级机构调整到位后,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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