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8 月 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而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通告》也明确,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将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在 2019 年 8 月 1 日之前,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除了全省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部分重点河湖污染物排放,地方也有标准限值。今年 6 月 1 日,《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进行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