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以政协委员身份“亮相”全国两会的南方电网公司总经理钟俊,此次在上会提案中,立足电力行业发展现状,针对我国电动汽车的发展路径以及加快对现有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与完善两个议题提出了观点和建议。日前,记者对钟俊进行了专访。
模式标准之争电动汽车发展需“破阻前行”
记者:正如您第一个提案中所谈到,发展以电动汽车为主的新能源汽车已成国家实施能源战略的重要选择。那么,南方电网公司在推动电动汽车发展过程中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实现国内电动汽车进一步发展中还需解决哪些问题?
钟俊:南网自成立以来,深入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的建设和运营。目前,已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5省区的14个重点城市,建成充换电站18座、分散充电机3229台,为4000余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但从我国电动汽车的发展现状来看,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特别是动力电池技术已成束缚电动汽车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是在电动汽车运营模式与技术标准上,相关各方在换电池模式与集中充电模式上存在争论,相关标准不统一,严重制约电动汽车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记者:您刚刚提到,目前运营模式与技术标准的争论和分歧已成为束缚电动汽车向前发展的“阻力”。对此,您认为可以在哪些方面着力,使国内电动汽车“破阻前行”?
钟俊:在总体发展方向上,我建议在加大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力度的同时,应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技术标准,明确电动汽车的发展路线图和商业运营模式,增加电动汽车的市场认可度,实现其规模化发展。进而吸引国际主流车企加大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尽早形成关键技术的自主专利。
在具体发展模式上,推动电动汽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取决于其技术路线,即以换电池技术为主还是充电技术为主。我的看法是,应走“以换电池为主、集中充电为辅”的发展模式。也就是说,除了公交车和集中停车场等采用集中充电方式外,出租车和家用轿车等大部分电动汽车应以换电池方式为主。
“换电为主”模式加大规模化发展
记者:在您看来,采用“换电为主、充电为辅”的技术路线与其他发展模式相比,具备哪些优势?
钟俊:我认为,采用“换电为主”的模式具有几方面的优势。首先是有利于统一电池标准和电池管理。
可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电池标准,确保若干种规格的标准电池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实现对电池 “研发-使用-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同时,通过加大电池研发补贴力度,也有助于尽早突破动力电池技术这个电动汽车发展“瓶颈”。
其次是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投资。目前,电动汽车电池造价与裸车造价比约为1∶1。采用“换电为主”的模式后,消费者可采取租赁电池的形式,使电动汽车的购置成本大幅下降。同时,对电池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后,可充分利用晚间用电低谷时富余的低价电充电,既降低电池充电费用,又提高了电网的负荷率。相反,若以“充电为主”,按当前技术水平,慢充一般在8小时以上,时效性和便捷性得不到保证;快充则会对电池性能和寿命造成较大损害,增加使用维护成本。
第三是利于减少土地资源占有和配网建设投入。采用“充电为主”模式,必须配套建设和改造城市配电网的线路走廊和集中充电点,这将占用较多土地资源。此外,也将增加配网的投资成本。以广东珠三角的中山市为例,据测算,每增加1300辆电动汽车,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将增加3000万元。而以“换电为主”则可减少上述资源的消耗。
记者:按照您的这个思路,从目前电动汽车在国内市场的发展程度和技术条件来看,可从哪些方面着手推进这一模式的落地?
钟俊:从当前的购置成本使用条件看,个人消费者对电动汽车购买欲望不强,市场拓展空间有限,而公交车和出租车可统一规范、集中管理,有条件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出租车约120万辆、公交车约50万辆,二者合计约占汽车总量的1.7%,但其碳排放量却占了汽车总排放量的30%以上。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将公交车和出租车作为“换电池+集中充电”模式的实践突破口。
具体而言,出租车以换电池为主,以满足其长距离、快速便捷出行的需要;而公交车则以集中充电为主,即利用公交车站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特点,在公交车场建设充电站,在电价便宜的夜间低谷时段进行集中充电。
加快修订并完善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记者:在您的第二个提案中,谈到了应加快我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那么,请您谈一谈,我国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
钟俊: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除《电力监管条例》于2005年颁布外,其它法规均在1996年前后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在电力体制“政企不分、厂网一体”的背景下制定的。但随着我国电力体制于1998年和2001年分别实行“政企分开”和“厂网分开”改革,以及近年来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法规已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此外,电力体制改革后,尚未明确指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在上会的提案中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尽快修订《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电力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全面提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适应性和科学性;二是明确国务院的电力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避免因交叉重叠导致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