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诸多电力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甚至产销一体的分布式发电业主)而言,正在或即将步入能源市场化时代,“上平台做交易”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电力市场主体选择。随着注册入市的市场主体数量与日俱增,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功能和效用日渐完备,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交易平台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日益增加,各方对交易平台涌现与壮大的态度不尽相同,有喜爱与依赖,也有不满与指责,甚至有恐惧与抵制。对比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如谷歌、亚马逊、腾讯、阿里等,交易平台与互联网平台公司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业务特点,如何借鉴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发展路径和业务模式,同时有效规避其发展壮大后面临问题及潜在风险?亟需深入探讨交易平台的业务本质与运营逻辑,为交易平台可持续发展树立清晰的目标。因此对尚处于成长期的交易平台而言,必须认真思考和处理好以下十大关系:交易平台与技术、创新、市场管理委员会、价值观、社会经济、政府监管、需求方、供给方、电网企业,区域和省级两级交易平台。
简言之,交易平台的生产资料是数据,交易平台的生产工具是规则,因此交易平台所有关系均体现了“数据和规则”这两个核心要素。数据的采集、处理(算法实现)、使用的过程,包含着规则;规则的制定又源于对数据的理解和使用能力,以及交易平台的价值观(此点通常较少提及)。本文试图将“数据与规则”这两个基本因素,拆解成交易平台的十个关系来剖析。
交易平台与技术
平台的本质是连接。通过双边或多边市场,将平台上聚集的海量需求方与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以极低的成本连接起来,依托平台,供需形势及交易价格等信息可在市场主体间透明高效地传递,这大幅降低了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潜在的信息交互和匹配的成本。以Uber(优步)或滴滴打车为例,将海量用户的出行需求与闲置或空驶的车辆资源以极低的成本连接起来,形成了新型的互联网用车服务平台及出行服务商业模式,凸显了平台的本质就是连接。
平台的核心是匹配。一个成熟的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其最核心的功能是提供精准匹配服务,一方面它将实时、多样、个性化的海量需求信息数字化,同时又将供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然后基于大数据的能力与算法,将供需双方迅速准确地进行对接,协助双方在平台实现精准匹配,高效地完成交易。
电网连接着能源生产和电力消费,是承载能源输送和转换利用的网络枢纽,可以说通过电网已实现了电力用户(需求方)与发电企业(供给方)的物理连接,通过交易平台可以进一步实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间的信息交互、供需匹配和资金结算功能。
在电力系统诸多要素中,“电力流、信息流、资金流”最为关键和重要。电力流是电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基础,也是确保电力系统平衡的关键,更是未来电力现货交易的主要承载体。信息流是电网发挥能源互联网功用的前提和保障,随着D5000系统全面推广和智能电能表全覆盖,已具备发电、输配电、用电信息实时采集和信息化管理功能;随着市场化交易深入推进,信息流与电力流的结合及交互需求将更为密切和迫切。资金流是所有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最终形式,也是保障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未来资金的流向及结算关系也可能将进行调整。因此在能源互联网及能源市场化时代,交易平台核心的功能是与调度运行系统、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电费结算系统进行实时双向交互,这是交易平台所有业务开展的基础。交易平台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安全能力,将面临着颠覆性的挑战。
之所以将交易平台与技术的关系放在首位,着重表达交易平台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其实是技术,其核心应该是数据采集、处理与安全能力,它是交易平台运转的基石。因此对于交易平台而言,必须高度重视和提升相关能力。可以说,任何一个成功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其本质一定是数据公司。未来如果交易平台不具备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算法、安全等技术能力,也绝不可能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平台。
交易平台与创新
工业时代的创新大都是围绕产品及服务进行创新,诸如产品设计开发、合理控制成本、大规模标准化生产,甚至营销模式,其着眼点均是如何生产制造出物美价廉、广受欢迎的产品。步入互联网平台时代,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仅是社会创新的一部分,而规则和机制的创新则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互联网平台公司,如亚马逊、阿里等,其自身并不制造产品,但同样甚至更为高效便捷地解决了大众的生活需求,而且互联网平台运营也日益呈现出“线上线下同品、同质、同价”的特点。事实上互联网平台的产品或服务,其自身并未有新的改进,但交易规则、商业模式、运营机制出现了新的创新,则让用户体验有了质的提升。
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而言,除了连接者、匹配者之外,更需肩负起市场设计者的职责,惟其如此,方可推动规则和机制持续创新,更好地践行其连接者和匹配者的职责。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而言,平台与创新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平台自身如何保持创新,另一方面平台如何激发与之相关联的商业模式和社会经济创新。平台既要确保需求方的体验与权益,又要激励供给方持续创新,不断提升产品与服务能力,让平台上的相关方实现良性互动、共生共赢、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创新的内涵需持续发掘,并在实践中持续改进。
就交易平台而言,需要在去中间化、去中心化、去边界化三方面发力,做好规则和机制创新。
去中间化,就是不屏蔽上下游,而是让供给方(发电厂)和需求方(电力用户)直接进行交互,充分发挥双边或多边交易的市场优势,努力缩小供需双方交易价格诉求的差距,提高市场总成交量。整体而言,交易平台扮演的是撮合者的角色,更类似教练,而非领跑的运动员。
去中心化,就是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由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吸引更多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加入,充分发挥同边网络效应。如使用微信的人越多,个体越觉得微信带来的效用越大,同边网络效应即是如此。同样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越多,相关方的网络效应就自然越高。因此对于新兴的市场主体,诸如售电公司、分布式能源产销一体者,交易平台都应抱着“欢迎、支持、服务”态度,激发相关方良性互动,营造良好的平台生态圈。
去边界化,就是要摒弃固有的惯性思维模式,从观念乃至行为主动迎合市场需求。就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而言,除了传统的发电、电网以及用户之外,更多的是之前从未涉足电力乃至能源行业的企业,如节能设备商或节能服务商之前仅能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现阶段可以提供市场化购电服务,就可以为用户提供从购电、节能、能源运维以及能源托管全链条的服务,附加值将大大提升,而此类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的忠诚度或黏性也会更高。
交易平台与市场管理委员会
如前所述,连接者、匹配者和市场设计者是平台的主要职责,其中市场设计者是核心,一方面有助于平台更好地履行连接者、匹配者的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持续优化关联的商业模式,进而推动整个行业创新。
市场规则对交易平台的影响重大。目前各地市场规则通常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印发,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据此在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总体而言,现阶段绝大多数市场规则是被“发明”出来的,即市场规则是以可理性推导的理念和价值为基础,由预设的、依靠理性可以推衍出来的原则构成的。但事实上,电力市场的交易群体是由兼具理性与感性、易受关联影响的个体组成,并非统计学意义上相互独立、完全理性的个体,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电力市场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以非线性方式进行的。传统的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模型及工具,在实际的电力系统面前多有不足;而市场规则为了迎合数学模型简便的需求,简化了电力市场中个体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简单地将其填充到既有的框架中,其实是难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的,正如庄子所言“以有涯随无涯,殆矣”。
例如英国的普通法,就不是制定“发明”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所谓“发现”出来,就在于英国的法律体系不是立法主导,而是司法主导,依照案例的堆积来逐渐形成它的法律。同样的,市场规则也不应该是被“发明”制定的,而是应该被“发现”形成的,同时市场规则也不应该由某个机构或群体主导,而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相关主体在实践中持续摸索、总结反馈、优化迭代、改进升级,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日渐完善。
在电力市场实际运行中,由于缺少科学的电力市场仿真环境,市场规则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其编制过程中的理性推导及假想条件,其普适性难以得到验证。此外,市场规则均由政府部门印发,实践中即使发现纰漏或不足,为了避免朝令夕改,也难以及时迭代升级。现有条件下,在市场规则制定阶段,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作用,此四方应按比例确定代表,参与市场规则编制,及时真实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甚至游说其他主体支持己方观点。同时要适当吸收大学、研究机构等中立代表,确保在市场规则制定阶段,相关方已经充分进行博弈,各方利益诉求已达到适度均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按比例确定代表,这本身就是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构架,再加上大学、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人员,据此就可以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这种条件下,市场规则的制定乃至印发,均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规则,应更多侧重于实操层面;而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印发的规则,更多侧重程序性方面,从顶层对交易规则框架进行设计,从流程方面对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交易平台须严格落实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通过的决议,确保电力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因此,现阶段要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建设。一是要高质量高规格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方成员均需吸纳,充分体现相关方利益诉求。二是要切实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市场管理委员会不是“开堂会”,而是要成为“议事会”和“决策会”,保障交易平台高效规范运营,进而形成良好的平台生态圈。
交易平台与价值观
关于平台价值观的问题,经常被混淆为技术是否中立的争论。事实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问题,技术对平台至关重要,但平台不等同于技术,因此不能拿技术是否中立的逻辑套用在平台上。
如前所述,平台作为连接者、匹配者和市场设计者,其扮演的角色更主动、影响也更大。平台作为市场设计者,其背后是设计开发平台功能与规则的人,由于平台功用是动态发展的,它的规则和价值观也是一直在演化、迭代之中,因此其功能的设定与规则的制定,也必然遵循着平台开发者与设计者的某种价值观。正如人工智能公司DeepMind的CEO、人工智能围棋程序AlphaGo之父德米斯·哈萨比斯接受《卫报》采访时:“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它是个学习系统,所以技术会逐渐映照出技术设计者的价值体系和文化。因此我们必须很谨慎地考虑价值观这回事。”
因此,任何平台一定是有其价值观的,它的价值观都预设或隐藏在平台的功能与规则之中。因为平台的特殊性,相关方对于平台的道德要求通常也是极高的,如之前百度搜索因魏则西、莆田系医院等事件,遭遇了严重的危机;近期滴滴顺风车因空姐遇害事件也饱受诟病。一言以蔽之,平台作为一个多元庞大而又复杂互动的网络的核心角色,它面临着来自用户、政府与公众的极高的道德要求,其自身必须肩负起对应的价值观与道德的考量。
对交易平台而言,目前交易规则均由政府部门印发,市场规则更多体现了政府部门的价值观及政策要求。现阶段交易平台的价值观主要体现为相对独立、中立、公平和非盈利。
一是交易平台以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身份组织市场化交易。交易平台须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交易平台既不是运动员、也不是教练员,而是服务员,要为市场成员做好服务,为更多市场成员上平台做交易提供基础保障,同时积极推动交易规模持续扩大。
二是交易平台非盈利定位也便于其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目前电力体制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各方利益调整纠葛较大,交易平台作为中立方,需恪守其非盈利性、中立性机构的角色和定位。未来交易平台如收取交易费用甚至存在盈利倾向时,则需关注其存在利益驱动时增加交易品种、变更交易规则的冲动。
三是交易平台价值观也需与时俱进。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交易平台功能定位可能也会随之变更,其价值观也将会同步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交易平台应有其道德和价值观,而且要经得起在聚光灯下接受相关方、社会和公众的拷问和考量。
交易平台与社会经济
众所周知,宏观经济是由无数微观经济活动构成的,而人类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可以套用如下简单模型:
步骤一:供给方生产出可供交易的商品(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需求方提出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步骤二:双方或多方进行供需信息匹配;
步骤三:交货、付款,完成交易。
从简单物物交换的原始社会,一直发展到如今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社会发展一直体现为,在满足同样的需求,所需要的总成本不断降低。总成本包括了生产成本、信息交互成本、金融成本、物流成本。事实上,一切成本都可以转换为用时间度量(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使用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总成本的降低最终体现为时间的节省,即效率的提升。传统的商业模式乃至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变化,其背后一定是一种相对高效的经济模式代替了原有模式。由于互联网本质上就是信息“高速公路”,现在兴起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可以极大地降低相关方信息交互的成本,此外资金支付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完成,由此带来了整个交易活动的高速演进和迭代。
平台作为连接者、匹配者、市场设计者,决定了它在连接需求方、供给方之后,要持续地为用户提供更多、更独特、性价比更好的产品与服务,这是平台存在的意义,也是其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因此,以海量用户的精准需求为依托,平台会不断刺激供给方进一步提升能力,逐步提升相关方的效率、进而深度挖掘相关方的创造力,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与活力。而且这种增长,一方面来自用户真实、精准的需求,是“需求侧”驱动的增长;另一方面根据用户真实需求的刺激,推动“供给侧”进行针对性地改进,提供更加有效的供给,是“供给侧”改进的增长。依托平台,需求方和供给方可以实现深度融合、良性互动,从需求侧、供给侧双向进行“驱动”,此模式下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更高,浪费更少。
全社会用电量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电费支出也是工商业用户较为敏感的生产要素,近几年随着市场化交易逐步推进,有效降低了用户的用能成本。国家发改委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累计1.63万亿千瓦时,为工商业用户减少电费支出603亿元。市场化改革释放的红利,激发了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诉求。目前交易平台注册的用户,基本以大用户为主(电量规模较大、接入电压等级较高),现阶段基本上只是完成了“连接者”的角色,将部分用户吸引到平台上开展交易,而交易双方需线下沟通意向、线上确认结果,交易平台在“匹配者”的角色和功能仍需强化。今后随着市场化交易准入用户的数量不断增多,部分用户电量规模较小,与发电企业议价能力不足,交易平台针对海量的中小用户与发电企业间的“连接者”的角色也需重新定位。为此交易平台需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是深化市场主体“连接者”的角色。实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不同市场成员间的有效连接,为海量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有效的连接,将目前线下联系、线上交易的方式改进为线上联系、线上交易,实现供给方、需求方线上双向互动,实现不同市场主体网状连接。
二是做好供给方和需求方精准需求“匹配者”职责。要充分发挥售电公司作用,其既是供给方(对电力用户而言),也是需求方(对发电企业而言),借助于售电公司的双重身份,实现供需双方双向互动、精准匹配,实现供给侧、需求侧双向驱动。
三是持续扩大交易规模。现阶段参与市场化交易可以一定程度降低用能成本,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诉求强烈。只要可以持续扩大交易规模,就是帕累托改进,相关方的压力就会减小;而增量一旦停滞,就是零和博弈,即一方利益的增加必然以其他方利益的减少为代价,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持续扩大交易规模不仅是交易平台的职责所在,更是包括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等所有相关方的共同诉求。
交易平台与政府监管
网约车政策在2016年引起了巨大关注与争议,政府部门以保护用户安全、促进良性竞争的名义出台的政策,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看来莫衷一是,引发了各方争执,这凸显了平台规则与政府监管的某些冲突或诉求的不一致。
如前所述,平台本质是对现有资源进行聚合和再次分发,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对社会供需关系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例如网约车平台出现之前,打车就仅是乘客与出租车公司(司机)双方之间的服务关系。在网约车出现后,网约车平台介入其中,使几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网约车服务的过程重构了社会的供需关系,而在重构社会供需关系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相关方利益调整,政府监管介入合情合理合法。
事实上,相比于传统企业或传统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是一个由技术驱动而催生出的一个新兴的市场、新的商业模式,有其自身新的逻辑和特点,实现了局部甚至是颠覆性的创新,同时也难免带来新的问题与困局。这意味着,它需要新的解决方案和监管方式。针对平台监管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府监管应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着力点。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会打破甚至重构之前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平衡,此种情况下,监管不应简单关注哪方的呼声更大、谁的力量更强,依然要回到行业的实际中来,回到基本的法律框架下,如果实际运营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基本的法律体系仍然适用,那么监管的尺度就不应该轻易改变,不应让监管成为利益博弈工具。
二是市场监管应适应产业或行业发展趋势,审慎而为、谋定而后动。仓促出台的监管措施,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未必是好事,政策制定者应更深入地研究行业实际特点,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及需求后,再行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在对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了解不深或趋势尚未把握的前提下,应该采取包容性的监管政策,而沿用旧的思路来管理创新性或颠覆性的技术往往不成功。
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机动车法案》,后被人嘲笑为“红旗法案”,其中规定:每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由3个人驾驶,其中一人必须在车前面50米以外做引导,还要用红旗不断摇动为机动车开道,并且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约6.4公里)。由于未能看清汽车工业发展的未来,这部法案让汽车等同于马车,扼杀了英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先机,汽车工业则在美国迅速崛起。1895年,红旗法案被废除。
与其他行业的监管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监管历程不同,作为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电力行业一直就存在着监管,而且随着市场化交易深入推进,政府部门对市场化交易的监管也日趋常态化。同时市场规则通常也是由监管机构印发或参与编制,监管的针对性也更强。然而随着市场化交易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的数量将成百上千地增长,传统模式下一家监管机构面对一家电网企业、几十家发电企业的监管模式,与现阶段的市场主体规模和特点不相适应。因此针对步入能源市场化的电力行业,应研究探索如何更好的发挥监管作用,引导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狭义而言,监管的实施主体为政府部门,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即公共监管;广义而言,市场监管存在两个实施主体,一个是政府部门,一个是交易平台或市场运营机构。目前各方对政府公共监管的关注度或期望比较高,而对交易平台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或管理,即平台监管的关注度不够,认识也有所局限,这也导致了未能有效发挥交易平台的监管作用。就交易平台自身的发展逻辑而言,确保平台上各方的利益都能获得保护,且彼此间实现良性互动、共生共赢,是交易平台能够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任何伤害到大多数市场成员利益的行为,必将被交易平台约束甚至惩罚。从这个角度看,交易平台实施监管的需求通常会比政府公共监管更为迫切;同时,由于存在两个监管实施主体,二者的边界在哪里?二者的监管行为如何协同发挥作用,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
通常而言,公共监管效率比较低,监管成本比较高,监管的时效性也不强,但公共监管的一个特征就是惩罚力度较大,对相关方约束力较强。平台监管成本很低,时效性较强,但惩罚力度较小,也无法借助行政权力进行惩罚,对相关方约束力较差。因此需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即政府部门监管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监管市场主体,公共监管与平台监管,既不可或缺,也可以互补。特别是当市场化交易规模变大、注册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多后,平台监管对公共监管的替代和互补作用将越发明显。因此,针对交易平台的监管,应探索构建以平台监管为主、公共监管为辅的协同治理体系。(未完待续)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10期,作者供职于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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