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7-14
【实施时间】:2017-07-14
【文号】: 京科发〔2017〕123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法规类别】: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本市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商用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商用车范围包括纯电动及燃料电池商用车。
第三条 符合本市相关产品技术、安全及企业售后服务等条件并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商用车,在取得本市车辆登记牌照并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第二章 企业及产品条件
第四条 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满足相关要求(专用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3年(含)以上,客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5年(含)以上),企业新能源商用车累计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业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二)具备较强的新能源商用车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动力电池回收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200人,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在本市设有3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维修工具,并具备现场“三电”维修能力及维修条件;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具备车辆故障预警能力及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车辆出现重大故障或安全事故时,30分钟内响应。
2.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文件,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对所销售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同时,企业监控平台应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接,监测数据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平台,确保车辆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工信部要求进行回收。
(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七)应具备较强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企业应建设诚信体系,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各项承诺应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
第五条 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二)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国家现行及本市有关新能源商用车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GB/T 32960-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三章 补助申领
第六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商用车。
第七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八条 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具体数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新能源客车
补助金额=车辆带电量*单位电量补助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 北京市财政补助标准 (元/kWh) | 北京市财政补助 调整系数 | 北京市财政单车补助上限 (万元)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900 | 系统能量密度(Wh/kg) | 4.5 | 10 | 15 | ||
85-95(含) | 95-115(含) | 115以上 | |||||
0.8 | 1 | 1.2 |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1500 | 快充倍率 | 3 | 6 | 10 | ||
3C-5C(含) | 5C-15C(含) | 15C以上 | |||||
0.8 | 1 | 1.4 |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
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北京市财政补助标准(元/kWh) | 北京市财政 单车补助上限 (万元) | ||
30(含)kWh 以下部分 | 30—50(含)kWh 部分 | 50kWh 以上部分 | |
750 | 600 | 500 | 7.5 |
(三)燃料电池客车和货车
补助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 北京市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辆)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15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25 |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九条 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向北京环境交易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账号需提交的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在“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管理系统”申请账号,申请账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补助资金收取委托书。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4.收款企业的银行信息。
5.委托书(单位),委托书(个人)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文件可在“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网址:xny.bjtgc.com.cn/elecar)。
(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的资料:
1.消费者身份证明(法人单位车主: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明;个人车主:身份证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交强险保单等车辆注册登记有关材料。
2.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3.由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平台提供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证明材料。
4.汽车生产企业在京备案销售产品申领中央补助资金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中央补助资金审核及拨付文件、产品明细表(包括车辆实际拨付及核减情况)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生产企业公章,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北京环境交易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并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作为新能源商用车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凡出现新能源商用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质量、性能指标、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或出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上报工信部及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取消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及提供查询。
第十二条 健全本市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控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市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商用车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严格要求,并建立企业及产品退出机制。
(一)产品退出机制。在京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产品在京销售资格: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二)企业退出机制。汽车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暂停或取消其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暂停或取消在京销售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完成整改后,须提交整改报告,经本市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视具体情况恢复在京销售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对于企业和产品申报材料(如申报内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需由企业主动说明)及审核结果、相关承诺、产品抽检及售后服务检查结果等,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要求,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应用,并研究推进有利于推广的通行、运营等相关政策。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备案,并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负责受理和审核备案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检查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及牵头调查产品安全事故等;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商用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在本市新能源商用车生产管理领域实施相关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商用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本市新能源商用车相关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组织技术机构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商用车一致性等进行监测抽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新能源商用车注册登记、牌照核发等。
其他相关委办局负责本领域新能源商用车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及市公用充电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调整,则按相应标准执行。已发布的《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2号)、《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69号)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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