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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隆阳区管粮山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2017-08-02 15:41:37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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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云南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隆阳区管粮山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云南新能源综字〔2017〕5号)及《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关于
云南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云南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隆阳区管粮山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云南新能源综字〔2017〕5号)及《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关于隆阳区管粮山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隆国土资发〔2017〕104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隆阳区管粮山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经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给予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隆阳区管粮山(30MWp)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备案的通知》(保发改能源〔2015〕210号)、保发改能源备案〔2015〕2号文备案,备案项目编码为:155305024410002,并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关于隆阳区管粮山农业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备案的说明》。该项目用地符合《隆阳区杨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第二次)》,符合国家的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选址于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用地规模应控制在48.4679公顷,均为未利用地。项目光伏方阵42.7657公顷、升压站(含运行管理中心)0.6486公顷、场内道路5.0536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要求,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五、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六、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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