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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县扶持光伏产业发展:0.1、 0.2元/度两档补贴

2017-08-11 14:26:02 安吉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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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和《湖州市加快家
(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和《湖州市加快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11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促进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创新能源利用模式,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我县能源相关产业发展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推动为主,强化政府支持引导,围绕优化能源结构目标要求,以光伏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互联网、储能等能源技术创新为重点,促进全县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以“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为重点,推进光伏应用产业,到2020年,全县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85MW以上,其中建设居民光伏1.8万户,容量55MW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30MW以上。
 
二、重点发展领域
 
重点在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既有建筑屋顶和新建住宅屋顶建成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率先在工业园区内实施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商业综合体、学校教学楼、总部大楼、大型公共建筑等推进建筑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光伏小康工程建设,在低收入农户、集体经济薄弱村开展光伏小康工程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居民光伏度电补贴。对我县安装居民屋顶光伏工程的业主实行0.20元/千瓦时的光伏度电补贴,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时限为发电之日起5年(之前并网发电的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2021年及以后新并网发电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通过增加财政补助,着力缩短居民的成本回收期限,增加居民收益,充分调动居民投资安装光伏的积极性。
 
(二)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在我县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县域内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非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农、渔光互补等地面电站发电项目,实行按照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0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两年。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单个工业屋顶光伏工程,只能由一家光伏企业实施建设。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照0.15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文件自动作废。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
 
(一)科学规划设计
 
1.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照目标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屋顶光伏建设规划,并经县建设局、县发改委对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后实施。县发改委负责汇总各区块涉及拆迁地区,严格控制拆迁区域安装家庭居民屋顶光伏。
 
2.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居民光伏布局要科学合理,村庄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侧、非行洪河道河岸、旅游名胜等区域要提前进行视线影响分析,防止造成不良景观影响。规范设计,严格遵循相关导则、规范要求,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力求美观、质量、安全和谐统一。
 
(二)强化质量管控
 
1.严格光伏企业准入。建立光伏企业报备制度,县域范围内光伏企业须向发改委进行报备,发改委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光伏公司须在安吉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具备一定的项目经历,且具有安全可靠的后期运维管理模式。
 
2.严控光伏项目质量。明确光伏组件质量要求,光伏板、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必须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技术指标要求,或者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质保期不低于10年。规范施工过程,全方位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安全。
 
3.严格项目验收标准。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屋顶光伏工程验收标准,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入网。
 
具体规范要求参照《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企业规范要求>》(湖发改能源〔2017〕117号)。
 
(三)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光伏、能源创新项目投资企业,不断创新光伏、能源创新项目商业模式,及时总结成熟运维经验,并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予以推广。积极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围绕光伏和能源创新发展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和能源管理创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规划,有计划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下达任务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和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同时建立光伏、能源创新投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信息公开,落实失信企业惩罚措施。
 
(四)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媒体导向、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强化监督,营造氛围;积极做好示范项目、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我县光伏应用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实施意见中补贴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流程图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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