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8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件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该征求意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和条件。”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 于十日。”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17年9月20日。
具体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下附:1、10项修改意见;2、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