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三类地区补贴0.55-0.75元 分布式0.37元 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1年实现太阳能供暖面积5000万平方米 十部委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国家能源局建立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引导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第11号公告 废止7项光伏规范性文件目录 拟修改2
地方政策
■广东省“十三五”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到2020年光伏装机规模达到6GW左右
积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
适度开发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陆上风电,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大力推广利用太阳能。到2020年陆上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均达到600万千瓦左右。
■浙江发布2017及2018年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指标竞争性分配的补充通知
一、按照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有关规定,未在2017年备案或未纳入2017年全省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或2018年6月30日前未并网的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8年全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二、竞争项目业主在提交0.8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降幅承诺的基础上,可以再提交一份0.7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降幅承诺。0.75元/千瓦时标杆电价降幅评分标准为:项目上网电价在0.75元/千瓦时的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及以上得15分,降低1分/千瓦时得10分,不降电价取消参与2018年度竞争资格。
三、按照竞争结果先后排序,优先安排2017年度10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再安排2018年度50万千瓦建设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两年度建设计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按照项目进度对2017年度、2018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2017年度建设计划内项目不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部分调整至2018年计划或取消;2018年度建设计划内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且于2017年完成备案,将按照竞争打分排序和并网时间纳入2017年建设计划(100万千瓦建设规模安排满为止)。
五、项目最终竞争承诺电价将按照项目备案时间、并网时间以及全省2017年度、2018年度建设计划调整最终情况确定。
六、各设区市发改委务必严格把关上报竞争材料的真实性,如竞争评比或后期项目现场检查期间发现项目上报材料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项目2017年度、2018年度建设计划资格,并削减项目所在设区市其他项目规模。
■1.5GW 浙江发布2017年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一、此次安排2017年度 100万千瓦及2018年度5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开展竞争性分配,剩余2018年度 50万千瓦建设规模将于2018年上半年组织竞争性分配。申报竞争项目基本能在2018年12月底前并网发电。
二、项目按照竞争性打分先后排序,优先安排2017年度 100万千瓦建设规模,再对2018年度50万千瓦建设规模进行预安排。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已列入我省往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再参与竞争,原列入往年年度计划但建设规模已取消项目需重新参与竞争。
三、省光伏小康工程宜以屋顶分布式光伏为主,省光伏小康工程中的大型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参加竞争性分配,同等条件下给予建设指标优先支持。依托畜牧养殖棚、农业大棚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千瓦级小型地面光伏电站(1兆瓦以内),由各市统一打包上报,省里统筹安排规模,不再参与竞争,上网电价执行全省竞争上网电价平均水平。
■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 促进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
结合采暖区域的热负荷特性、环保生态要求、电网支撑能力,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各种类型电供暖。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电热膜等分散式电供暖;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1.328GW 12家企业入选 2017年宁夏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
■陕西渭南市编报2017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通知
1.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进行了调整,纳入此次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将在0.75元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实行竞争性配置。各地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调整对光伏电站建设的影响,做好态势的预判预警,合理控制规模,积极防控投资风险。
2.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选择技术优、实力强、信誉佳的投资主体,严格审查土地、电力接入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政策。
3. 澄城、合阳、白水、富平四县要重点审查项目用地是否与国家光伏应用领跑基地用地和电力接入相冲突,占用领跑基地项目用地和接入的不得纳入编报范围。
4. 合阳、澄城、白水、富平光伏电站应严格控制相关规模,电站建设规模不得超过3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空白区域的县市,对已落实土地、电网条件的,最大规模控制在50兆瓦。凡占用一般农田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复合用地政策。
5.支持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扶贫等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实施的光伏电站项目。优先支持在光伏行业内有影响和有实力的并已与各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企业实施的光伏电站。
6.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不纳入此次编报范围。
■陕西铜川开展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指标竞争性配置工作
一、申报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市2017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将3万千瓦分为2万千瓦和1万千瓦两个标段优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按得分优选,同时,各区县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除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2)2017年11月30日前建成并网、尚未纳入国家和省上建设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基本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公平对待各项目投资企业,公开竞争,采用百分制打分,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2)注重综合效益。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效果,鼓励企业采用达到光伏高技术指标的产品,促进项目综合效益提升;支持有实力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企业。
3)有效降低成本。将电价作为项目竞争性比选的重要指标,支持有效降低光伏建设成本和上网电价的项目。
■陕西安康2017年地面光伏商业电站项目竞争性比选结果公示
■共计规模159MW 宁夏发改委废止6个未开工光伏项目
■总装机规模418MW 广西发布2017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初步安排
■第一批总计210MW 海南发改委印发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优选名单及规模
分布式政策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并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开始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第五批)
请市电力公司按要求做好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第五批)申报工作,及时报送至各区发展改革委。对于装机容量大于20千瓦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电力公司要现场审核是否属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广东东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以项目所在的土地性质作为用电性质的认定依据,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销售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 上海崇明区印发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模式管理
居民家庭光伏采用居民自主出资安装或企业租赁居民屋顶两种模式,不支持其他安装模式。
一)居民自主出资安装模式:光伏销售安装企业应向用户开具销售发票,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或合同包含以下内容:光伏组件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并网逆变器不低于10年的质保;一切意外险承保;因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运行维护约定,光伏销售安装企业需确保所安装点能确保电站运行期间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同时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附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等。
二)企业租赁居民屋顶模式:双方在签订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前,光伏建设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光伏补贴政策。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包含以下内容:屋顶承租期限内居民的固定收入;一切意外险承保;因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运行维护约定,光伏建设企业需确保所安装点能确保电站运行期间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同时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附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等。
补贴政策
■浙江杭州萧山区关于申报2016-2017年度光伏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符合《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4〕11号)政策文件第24条及《萧山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58号)政策文件第18条,已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1.项目在萧山区境内;
2.项目投资主体为萧山区企业法人;
3.项目已经发改部门验收合格;
4.装机容量30KW以上;
5.项目在2014年至2017年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
6.已建成资助期未满五年的光伏发电项目;
7.项目未享受过“金太阳、“建筑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及市级专项财政资金补助。
三、补贴起止时间
本次兑现补贴起止时间为:
1.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非首次申请补贴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屋顶光伏补贴0.2~0.9元/瓦 浙江常山县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常山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申报方案所列的重点项目。项目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17年底前按审批规模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项目等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2015-2017年,各补助项目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超过实施期限的项目将不予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结合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衢州市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和常山县实施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方案,该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主要为户用屋顶光伏、工商业屋顶光伏、村集体屋顶光伏和机关事业单位屋顶光伏等项目,其他类项目暂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1.采用销售模式(含贷款)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8元/瓦给予补助。
2.采用出租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9元/瓦给予补助。(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鼓励采用出租模式建设分布式户用屋顶光伏)。
3. 工商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村集体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2元/瓦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中的额度申请,优先安排分布式户用光伏。
■0.3元/千瓦 连补5年 广东东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市发改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第九条 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项目投资主体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居民项目业主具有建筑物合法性证明。
二)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并符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的建设标准要求。
三)项目施工企业符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四)项目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四)当年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有关企业和自然人,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对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单日期在2017年之前的项目按《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光伏推广先进地区进行奖励:对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容量位居前三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光伏推广先进地区奖。光伏推广先进镇街(园区)的备案项目优先纳入次年光伏资金补助指标管理范围。
■2017年佛山光伏发电政策: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项目进行奖补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6-2018年在佛山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
(1)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
(2)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
在佛山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者。
2.补助标准
对2016-2018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三)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时间确定,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佛山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奖励或补贴。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区域内区级财政奖补范围或提高区域内区级财政奖补标准。
■广州省申报2018年(第一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一、申请发电量补贴项目需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网运行。对于初次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对于已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
二、请各有关企业和居民个人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2)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于2018年1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项目所在各区发展改革局;请各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局填写2018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1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委,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guochenmian@gz.gov.cn;请广州供电局代为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个人。
■补贴标准每度0.05-0.3元 浙江平阳: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平阳县注册,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3.未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4.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3.未享受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4.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三)屋顶所有者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屋顶所有者将屋顶出租并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的全部条件;
3.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扶贫政策
■山东省开展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整改工作
三、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光伏扶贫项目问题整改工作
各有关市县发展改革、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能新能〔2016〕280号、鲁扶贫组发〔2016〕3号、鲁发改能源〔2016〕638号、鲁发改能源〔2016〕1231号等文件要求,对照问题台账,逐条明确措施,层层分解责任,逐项限期整改。各市县要将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于12月22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省纪检、审计等部门将对光伏扶贫项目开展督查审计,对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将作为督查审计的重点,出现的问题由各市县承担责任。
■山西2017年800MW集中式光伏扶贫指标分配项目名单
■江西2017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开始申报(指标全部用于扶贫)
二、配置重点
一)用好存量项目。未纳入国家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存量项目可在参与各方自愿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转按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申报。
二)项目向贫困县较多的设区市适当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委(能源局)牵头,会扶贫部门按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并结合《通知》提出的最新要求,编制本县(市、区)2017年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实施方案,重点应提供扶持贫困户名单。市级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市扶贫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于12月22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和移民办,逾期不候。
二)实施方案应提供电网、林业、国土、规划、环评等部门的支持性意见(可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开展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7】1158号)附件2的审批承诺函形式简化)。项目单位须提供按时并网的承诺。
三)地方政府(一般指县级政府)应提供同意参与项目投资的相关文件或协议证明,并承诺如项目入围,能按国家政策要求以扶贫资金入股。
四)除存量项目(包括已纳入以前年度建设规模但尚存在不足的建成项目、入围2016年度建设规模且已开工但未按规定时间建成的项目、申报2016年竞争配置但未入围的在建项目)外,项目规模应在20MW以内,且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贫困户数乘以30千瓦。
■江西省2017年740.73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申报情况
■10个项目499.03MW 广东省2017年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清单
■建设规模86MW 广西公布2017年集中式扶贫光伏电站项目(附表)
■累计申报171万千瓦 河北省能源局《关于对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备案的通知》
■1546.54MW 河南郸城县公示光伏扶贫项目(试点批)光伏发电主体工程
■湖南2017年500MW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开始申报
■江西泰和县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一)实施对象:2011年~2020年全县符合安装条件的贫困村〔23个“十三五”贫困村(禾市镇丰垅村、马市镇柳塘村不计)、25个“十二五”贫困村〕(详见附件3、4)。
(二)安装规模:每村建设1座不超过100千瓦光伏扶贫电站。
(三)实施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1月底以前,完成23个“十三五”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其中:
1.2017年12月15日前,各项目乡镇按照选址要求确认建设地点,并确认承建单位,报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2.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村级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3.2018年1月21日至31日,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第二阶段:2018年6月底以前,完成25个“十二五”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0.1元连补5年 可用林地定额 免征耕地占用税! 湖北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
二)争取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规模指标。户用光伏扶贫项目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扶贫办要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对于9个深度贫困县和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所需光伏扶贫指标予以倾斜支持。
三)实行省级电价补贴政策。省物价局会同省能源局研究出台光伏扶贫项目发电补贴支持政策,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年限暂按5年执行。
■安徽金寨县调整2017年光伏扶贫项目及下达清理回收资金项目计划
■光伏扶贫资金210万元 湖南衡阳县下达2017年第三批财政扶贫资金计划
一、资金分配原则:
1、重点支持今年退出村原则,对今年申请退出的28个省定贫困村按10万元/村进行奖补,由乡镇组织各村迅速落实急需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确保能精准退出。
2、重点支持光伏项目,鉴于今年28个省级贫困村退出、为确保村集体收益达标,全面实施光伏产业项目,而列入今年项目的仅7个村,对剩余的21个村采取预拨的方式先行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待并网发电验收后拨付到村。
3、县级领导办点示范以及项目实施较好的和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二、资金分配额度
本次共安排资金11083200元;其中:2017年扶贫特惠保2826684元;对2017年退出的28个省定贫困村实行奖补280万元;预拨补齐2017年退出的21个省定贫困村光伏产业210万元;县级领导办点示范以及项目实施较好的和贫困程度较深的村安排205万元;社会扶贫网上线启动项目资金1306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