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扶贫项目资金具体指光伏扶贫、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等项目资金。
办法遵循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等原则,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
扶贫项目资金将被全程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办法明确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