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湿地办获悉,江西省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的管理通知》(下文简称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停止在重要湿地和城区湿地审批光伏发电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建设占用湿地行为。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对2012年5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占用重要湿地行为全面排查工作。
严控工程建设占用湿地行为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被誉为 " 地球之肾 "。江西省湿地资源珍贵且类型丰富,特别是以鄱阳湖为代表的重要湿地,对维系区域乃至全球生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好湿地资源,《通知》明确,严禁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开展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全面停止在重要湿地和城区湿地审批光伏发电与城市建设等项目;严格控制占用一般湿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建立健全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湿地占补平衡等管理制度。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应按照 "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 的原则,制定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占用重要湿地的,应事先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重要湿地的、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应事先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占用一般湿地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坚决杜绝未批先占、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凡未经批准占用湿地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损害生态环境将被严肃追责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所辖县(市、区)对违法违规占用湿地以及2016年11月30日后发生的占用湿地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清单。对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的,各地要在2019年2月28日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督促违法违规占用湿地主体进行整改,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湿地修复,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2016年11月30日后占用湿地的,各地要提出湿地占补平衡或生态修复方案,按照 " 谁破坏、谁修复 " 的原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方案实施;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各地应组织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并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各地还要严守湿地面积保有量红线,对湿地资源实行全面保护和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减退。对面积较大、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的湿地,要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对符合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湿地,要积极申报和争取纳入重要湿地;对符合国际湿地城市条件的市县,应积极申报。
此外,要强化湿地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对已遭到破坏的湿地,应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对经批准实施的占用湿地的项目,要做到边施工边修复,最大限度降低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鼓励和引导湿地占补平衡实施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乡村小微湿地建设,服务乡村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