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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将用户送上法庭 “一女多嫁”被判赔偿230万!

2019-04-15 11:55:03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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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在中国,售电公司是中发〔2015〕9号文所引入的新生事物。继2016年首批售电公司在广东成立以来,全国在交易中心公示,能规范开
写在前面的话
 
在中国,售电公司是中发〔2015〕9号文所引入的新生事物。继2016年首批售电公司在广东成立以来,全国在交易中心公示,能规范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已有数千家,逐渐在电力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售电公司以为用户提供专业化的购售电服务为根本,承担了启蒙和教育用户,激活了市场活力的重任,越来越多的售电公司已经尝试为用户提供电力运维、节能改造等增值服务。
 
(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ID:shendu-energy 作者:李明光)
 
用户作为电能的消费者,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第一次被真正赋予了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与议价等权利。但部分电力用户法律观念淡薄,契约精神较差,滥用这种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给电力体制改革带来了诸多麻烦,各种市场乱象屡禁不止。
 
对于绝大多数售电公司来说,囿于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以及时间和声誉成本,即使电力用户违约在先,也经常不会选择对簿公堂。大多数时候选择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忍气吞声,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电力用户频繁违约的气焰。但是电力市场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违规的企业终将难逃法律严惩!
 
本文披露的这桩售电合同纠纷,发生在售电市场热情高涨的2017年广东,该案于近期二审宣判,对于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法律纠纷解决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笔者希望大家更多的聚焦于电力市场合同效力的认定、损失补偿的认定等,而非到底是哪一家售电公司告赢了电力用户。
 
 
事件经过
 
2017年6-7月,售电公司A先后与电力用户C、电力用户B(同一家实际控制人)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该两公司分别委托售电公司A进行购售电服务,并约定了对交易的优惠电价的利润分配方式等。
 
2017年10月,电力用户C、电力用户B分别与案外人另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广东省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了注册和绑定,导致上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7年11月,售电公司A委托大简律师分别向电力用户C、电力用户B邮寄《律师函》,催告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两公司均拒收。
 
售电公司A继续委托大简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对方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
 
电力用户C、电力用户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分别判决电力用户C、电力用户B赔偿售电公司A损失92万元、138万元,并由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现该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
 
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签字盖章即生效而非绑定校核后
 
本案售电公司A与电力用户B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为双方其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电力用户B根据《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规定主张电力交易需经电力交易平台绑定和安全校核后方才生效,但该基本规则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对电力用户B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违约损失认定标准:预期收益而非缔约损失
 
电力用户B在《购售电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平台逬行了注册和绑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向售电公司A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电力用户B违约的情节、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电力用户B向售电公司A提交的申报材料所显示的用电量,一审法院认为售电公司A主张电力用户B向其支付一年的预期长协收益损失138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电力用户B主张应按《购电代理服务委托书》约定的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但该委托书与《购售电合同》于同一日签订,委托书的目的是为了前往相关备案、注册成为符合电力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而出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购售电合同》的约定为准,对电力用户B的此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电力用户B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售电公司A损失138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电力用户B负担。
 
售电公司将用户送上法庭 “一女多嫁”被判赔偿230万!
 
售电公司将用户送上法庭 “一女多嫁”被判赔偿230万!
 
 
二审判决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电力用户B与被上诉人售电公司A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电力用户B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又与案外人签订了购售电合同,并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和绑定,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一审认定正确。对于电力用户B上诉合同未生效,双方合同未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签订盖章后即生效。对于违约金计算方法问題,一审以电力用户B支付一年的预期长协收益损失计,亦为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及合同目的,对守约方损失予以酌情考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电力用户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电力用户B负担。
 
 
同为电力市场主体,不同的待遇
 
目前电力市场用户较为强势,作为弱势群体的售电公司却承受了更多的监管。
 
售电公司准入、运行、退出等监管较严。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即制定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于售电公司得准入与退出等做出了详尽的要求。以售电公司准入为例,需要满足资产总额(需要验资报告)、从业人员(包括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以及信用记录等多方面的条件。此外,售电公司想要能正式开展业务,经常需要缴纳履约保函,额度从200万到数千万不等。
 
电力用户疏于监管,违规成本太低。当前电力用户进入市场交易,只需要满足用电量达到一定标准,环保、能效、用电负荷等条件较为宽松,或者根本无法衡量。当用户发生违规情况时,又没有足够的惩戒措施。以北方某省为例,当用户发生双签情况时,取消其当年被售电公司代理资格,下一年就能正常开展交易。部分省份会根据用户行为恶劣程度,计入信用评价。
 
电力交易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交易市场,因电力商品的特殊性,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规范进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将造成不只是另一方的损失,更严重的是会导致整个电力交易市场秩序的紊乱。售电公司作为与电力用户平等的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加强电力用户在准入、退出等方面的监管,包括对部分失信用户施行保证金制度。
 
原标题:售电公司将用户送上法庭 “一女多嫁”被判赔偿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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