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贵州省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场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确保市场主体合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贵州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可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入市注册。
二、在贵州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二级机构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可独立参与市场交易,但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此种情况的企业包括三类:
第一类:企业注册地在省内的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获得总公司授权后,作为总公司二级机构进行市场入市注册。
第二类:企业注册地在省内的但未进行市场注册的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总公司完成入市注册且获得总公司授权后,作为总公司二级机构进行电力市场入市注册。
第三类:企业注册地在省外的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分公司在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可由上级具备法人单位的总公司委托一家(且只能一家)企业注册地在省内的分公司代办电力市场注册业务,在总公司完成入市注册且获得总公司授权后,作为总公司二级机构进行市场入市注册。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