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能服务合同
节能服务合同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签订的法律文件,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依据。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度的主体较多,业务环节比较复杂,项目时间较长,所以节能服务合同的内容除法律规定的要件之外,还应有规范项目本身操作流程的特有条款,以免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一节 节能服务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原则
节能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确定的任何一个有名合同的范畴,它与合同法确定的有名合同有著本质的区别,即合同价款由标的物产生的效益决定。但是,同其他合同一样,节能服务合同的订立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交易形态多种多样。相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四种运作模式,节能服务合同也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类型,即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合同、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服务合同、节能设备租赁型节能服务合同。从目前情况看,所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大都是上述四种类型之一或某几种类型的结合。无论签订何种类型的节能服务合同,都应该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合作共赢四个原则。
二、合理选择合同类型
订立合同前,节能服务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用能单位意愿及财务状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比如:
对于具有技术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项目的节能效益容易确认,可以选择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合同;
对于拥有专有技术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用能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愿意预先支付改造成本和服务费,可以选择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合同;
对于管理能力比较强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是公用事业单位的项目或项目边界非常清晰的项目,可以选择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服务合同;
对于资金优势明显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选择节能设备租赁型节能服务合同。
三、合同订立注意事项
节能服务合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要载体,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节能服务合同,在内容上都是相通的。订立合同时,可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桅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的GBT17,4915 - 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并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建设成本分担问题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部分项目建设成本的合同,可能存在项目内容、权益、责任、风险划分不清的情形。各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投资的数额、资金的用途等,确定各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避免项目出现问题时,产生纠纷,影响各方利益。
2.节能量确认问题
如果节能量确认方法不规范,或者与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设备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节能量难以确定。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量确认的方法、谁负责
进行节能量确认、节能量确认时项目设备及其他关联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时间等,还应该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无法就节能量达成一致时的解决办法等。
3试运行和验收问题
试运行、验收约定不清,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违约,遭受损失。在约定试运行和验收条款时,应该明确设备安装完毕后有关各方共同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进行设备调试。如果各项调试合格,一般由用能单位负责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有关各方签署试运行证明书。
4.节能效益归属问题
项目实际运行中,实际节能量与预计的节能量相比总会有差异。节能服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事先考虑到这个问题,明确约定超出预计节能量的部分应该如何分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部分应该如何确定责任、谁来承担相应的损失等。超出或低于预计节能效益的部分归属约定不清,可能导致双方对这部分效益的归属产生争议。
5.所有权归属问题
如果对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因项目改造升级形成的所有权约定不清,可能导致产权争议。
6.涉及第三方问题
如果合同对涉及第三方等相关方的问题规定不清,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一般情况下,除了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外,完成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要有设备供应商、施工安装商等第三方的参与。因此,在节能服务合同及其关联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施工安装合同、节能量确认合同等)中,要明确约定涉及第三方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