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之四 混合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谈判效益分享合同时,常常遇到用能单位要求保证最低节能量的情形;在与用能单位谈判保证节能量合同时,常常遇到节能量超出部分的分配问题等。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保证最低节能量的效益分享合同和分享超出承诺部分的节能量保证合同。这样就发生了在一个合同中存在两种模式的情形。一般说来,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模式同时共存的模式,称为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节能设备租赁型之间的结合。
1.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的混合
这种混合主要有两种情形:
(1)对节能效益分享设定前提条件——保证最低节能量。即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也向用能单位承诺最低节能量。在达到承诺节能量的前提下,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如果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不分享节能效益。
(2)在承诺保证节能量的前提下双方分享高于保证节能量部分的节能效益。即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承诺保证节能量,并约定对高于保证节能量部分的节能效益按比例分享。如果超过保证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比例分享超出的节能效益;如果达不到,由节能服务岔司进行补偿或恢复原状。
2节能设备租赁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混合
这种混合是指在节能设备租赁模式中引入节能效益分享的概念。即节能服务公司将节能设备出租给用能单位,并与用能单位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租金根据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确定。节能设备租赁租金总额是合同约定不变的,而这种混合模式的租金总额是不确定的,依节能效益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混合形式类似于节能融资租赁模式。
3节能设备租赁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的混合
这种混合是指在节能设备租赁模式中引入节能量保证的概念。即节能服务公司将节能设备租给用能单位,并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如果达到承诺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就向用能单位收取设备租金;如果没有达到,就不收租金。
4节能设备租赁型与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混合
这种混合是指在节能设备租赁模式中引入节能量保证和节能效益分享的概念。即节能服务公司将节能设备租给用能单位,并向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同时与用能单位约定租金是按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确定。如果达到承诺节能量,用能单位就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租金;如果没有达到,就不支付租金。
创新之五 其他
1、无期限节能服务合同
在节能项目有持续节能空间,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有长期合作意向的情况下,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结束的具体日期。这种创新主要出现在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中,当用能单位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持续为节能设备提供维修、运行、保养等服务时,往往在分享一段时间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降低,分享的效益主要用于维持设备正常运行。这种合同的签订,一般建立在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信誉或节能措施高度信任的基础上。
2由节能服务公司垫竹项目成本的节能量保证型服务合同
一般的节能量保证合同都是由用能单位一次性预付项目成本和服务费。在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能力存在质疑时,节能服务公司可垫付项目成本实施项目。项目建成验收达到承诺节能量时,用能单位一次性支付项目成本和服务费。
3.效益分享的设备销售合同
在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用能单位支付部分设备价款后,剩余设备价款接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支付。
4.保证节能效果的设备销售合同
在设备销售合同中设备供应商承诺节能量,当达到承诺节能量时,用能单位一次性支付设备价款,达不到承诺节能量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随着节能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节能服务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的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还会继续,并更加活跃。对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来说,创新是一个永恒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