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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网的电源上网和交易问题

2017-06-21 20:33:41 爱能界 作者: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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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个增量配电网试点已经陆续启动,社会对增量配电网的认识也逐渐深刻,除增量配电网本身外,开始逐步关心增量配网里的电源问题。有人认为,增量配网里建设分布式电源有助于就近售电、减少用户购电成本。然而,关
106个增量配电网试点已经陆续启动,社会对增量配电网的认识也逐渐深刻,除增量配电网本身外,开始逐步关心增量配网里的电源问题。有人认为,增量配网里建设分布式电源有助于就近售电、减少用户购电成本。然而,关于增量配网里的电源如何管理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7]167号)和《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能综电力[2017]107号)分别就微电网和20MW容量以下的分布式电源如何交易进行了说明。那么对于增量配网内非微电网形式或者容量超出上限(20MW)的分布式电源,又应该如何看待它们的上网或者交易问题呢?
 
电源接入问题
 
首先是电源能否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问题。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增量配电网也是公共电网,基于这个观点,但凡符合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的电源自然可以建设并接入公共电网属性的增量配电网。由于增量配电网负荷水平和电压等级等限制,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容量不会太大,并且主要将是气电、光伏、风电等形式。但接入增量配电网里的电源未必只能是分布式电源,可以是用户自发自用的分布式电源,也可以是并入增量配网的公共电源。
 
市场交易模式
 
其次是增量配电网里的电源是上网模式还是市场交易模式。笔者认为两种模式均可,特别是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初期阶段,两种模式都值得鼓励。和接入一般公共电网的电源要求一样,增量配电网内的公共电厂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该上网的上网、该交易的交易。
 
01.上网模式
 
如果采用的是上网模式,公共电厂发电量由提供公共电网服务的增量配电网公司进行收购。增量配电网公司是提供供电服务的主体,不仅需要提供增量配电网的运维、调度等服务,还需要对经营范围内的普遍服务电量和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性电量提供保底供电服务,那么保底供电服务的电量来源之一就可以是增量配网里合法并入的公共电厂。有人会担心增量配电网消纳不了接入的电源容量,能否允许倒送上级电网?其实这是一个客观的电力系统问题,一个电源要接入增量配电网,需要对其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如果合理才允许接入。所谓合理,就是这个电压等级及其以下电压等级能够消纳这部分发电容量和电量。
 
02.交易模式
 
如果采用的是电力交易模式,则可以参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相关办法规定。虽然《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允许交易的分布式电源有容量和类型限制,但是《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并没有限制交易电源类型,也就是说对于增量配网内容量稍大的燃气机组、生物质电厂等,参考相关文件也是允许参与交易的。这些电源可以选择和售电公司或者大用户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既可以是增量配电网的竞争性售电业务部门,也可以是其它第三类售电公司。另外关于这部分交易电量相关输配电费用的结算问题也值得思考。如果是增量配电网内部用户购买的这部分电源电量,按照增量配电网也是公共电网的观点,相关的输配电费理论上只需要考虑增量配网的配电费用,因为这属于同一个“网内”交易;如果是增量配电网以外的用户购买的这部分电源电量,那么这些用户缴纳的输配电费理论上应包含用户所在电网电压等级相应的输配电费以及增量配网的配电服务费,因为这涉及到“跨网”交易。
 
小结
 
综上所述,增量配网如果作为公共电网,自然将享受公共电网的权利和义务,内部电源的对待问题也应和接入一般公共电网的电源同等对待。在这种模式之下,由于输配电费问题,电源投资将更有动力转向就近面向用户的小型电源投资,并将能提高区域型多能互补项目的活力,促进多能互补项目的发展。
 
本文基于某些文件和观点,理解不正之处,欢迎指出。
 
原标题:探讨:增量配网的电源上网和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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