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的设立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模式: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和独立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
以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以新西兰为代表。在新西兰,由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和电力用户,按照一定的比率,选举产生行业自律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负责处理市场成员之间的争议,提出市场规则修改的方案,监督市场成员执行市场规则。在政府中设立促进竞争的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不是单独为电力市场设立的,而是管理所有行业的竞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新西兰模式中,由于新西兰法律法规健全,装机容量充足,市场诚信水平高,具有高度发达、自由的媒体,能通过舆论对电力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而且,新西兰电力部门已经完成了所有制的改造。因此,采用行业自律的模式可以维持市场秩序,同时节约行政开支。
以独立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应用的更加广泛。比如在美国,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SO、区域性输电组织RTO都设有市场揽管小组,或者是市场分析小组。与其他的部门不同,该小组直接对ISO、RTO的董事会负责,组成人员要求与任何市场成员没有利益关系,比如不得在电力企业中兼职、不得持有电力企业的股票等,要求具有电力或者经济的专业知识。在政府中,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我国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立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我国电力监管机构设置与以上国外的两种模式均有所不同,采用的是一种集中监管的模式,由政府行政机构集中履行监管职能。过去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政企不分,比如,原国家电力部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同时具有电力企业的职能,垂直垄断一体的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同时具有电力行政执法功能。
2002年,国务院设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SERC),作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随后,在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将原属于国家计委(现更名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己撤销)的电力行政职能集中起来。
由于我国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设置在电网公司内,不是独立的调度和交易机构,因此不赋予其电力监管职能。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只能协助电力监管委员会做市场分析,提出监管的建议,举报市场成员的违规等。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市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临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骼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Ⅸ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训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可以看到,电监会集中履行电力监管的职能,包括市场成员入市、退市,制定市场规则、监管规则、技术标准,以及奖惩市场成员等。
国家电监会在各大区、省市驻有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