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保护行为的干扰
我国现行的电网市场是由国家和地区电网共同组成的,通过“网厂分开”的电力改革制度打破了原有的省间电网壁垒。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电价系统以及税收系统依旧是以省为单位,电网的输配和电价的制定其实还是以省为单位来进行管理控制,电价区以省为划分区域。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其的必然性,是以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依旧是建立在省级电力市场基础上的,电力市场的主要外在体现还是省级现货市场。在这个大环境下,电网系统的运作,电力资源的调度必然会被地方的保护行为所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1影响电价的确定
地方政府掌握着实际的电价确定权,通常情况下需根据地方的自身特点进行电价确定,这就使得地方电价被地方的社会环境、历史矛盾、辖区地域差异等方面影响。部分应该被淘汰的高污、高耗机组、小火电因其对地方电力的支持而继续存在着。高效、低耗电力企业的电价与高污、高耗的电力企业的电价一致,甚至高污、高耗电力企业的电价还更低。这严重打击了电力企业的绿色改造积极性,对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极大的负面影响,还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电力市场的规范发展无法保障。
1.2影响地量的区域调度
我国先行的电力税收机制是省内电力税收归属其所在省,而在省外的电力税收归属省外地区。当电力供需矛盾缓和时,电力调度为了满足某一时段的经济配置需求,会对电力的区域调度进行调整,这干扰了电力的正常区域调度。
1.3影响电机设备的设计安排
部分省市在进行电厂兴建时,采用的是社会集资,是以部分的电力企业机组存在着高污、高耗、低效问题,小火电依旧存在。这些机组、小火电本该被严格的限制或者淘汰,但是由于地方的保护而继续的存在。长久下去,这些机组的能耗和效率问题将更为严重,最后引发的社会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维护问题。这种情况将严重制约电力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对规范电力市场、电力经济调度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
我国政府提出积极调整电力调度规则,实现电力调度的节能、环保、经济化,并且强调优先安排高效、低污染、可再生的机组进行发电,限制高污染、高耗、违法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机组进行发电。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给我国电力经济调度提供了法律支持,赋予了电力经济调度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内涵,但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力调度与行为主体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这首先体现在与电力企业的自我利益冲突上。
我国电力改革需求电力调度需满足“环保、节能、经济调度”等要求。电力企业需积极选用节能、高效、可再生的发电机组和相关技术。相关的电力发电资源排序为:水电、风电、生物质能发电以及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资源;核电;天然气发电,包括煤层气发电、煤气化发电、热电联产;燃煤发电;燃油发电。
电力企业如严格按照该标准顺序进行机组和资源的选用,这将一定程度损耗企业自身利益。相关的调查显示,煤炭、水电发电的成本最低,但是煤炭发电不合乎该标准,而水电发电投入巨大,回收期较长。企业在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自身利益,影响企业电力经济调度工作的展开。
其次与电力生产企业利益相冲突。电力经济调度是以全国电网最低成本为目标函数来衡量的,要求淘汰高耗、高污、低效机组。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实际操作,在客观因素和人为利益的影响下这个操作将遇到各种困难。电网和电厂分属的利益组织各不相同,相互关心的协调较难,电力调度方案需在满足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正常的运作,这势必影响电力经济调度的顺利进行。
3.结语
电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必然趋势,但是在这个大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的。电力经济调度是合乎市场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的,具有客观科学性和可行性,可以有效改善电力调度情况,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加强对影响电力经济调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是保证电力经济调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作者:董红 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