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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2018-03-16 16:58:37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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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要点如下:  1、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售电,但在省外完成工商登

《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要点如下:

  1、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售电,但在省外完成工商登记和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贵州省内买卖电应将交易情况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186 号)报备。



  2、企业正式员工中电力方面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 30%,且必须为全职人员,满3年工作经验



  以下为正文:

  关于印发《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发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现将《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能源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2017年10月26日

  贵州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售电市场主体。

  第三条 售电公司的分类。售电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第四条 售电公司的性质。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售电公司可以是国有性质,可以是混合所有制,也可以是民营独资。

  第五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

  (一)售电公司按照贵州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开展市场化交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可以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二)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售电,但在省外完成工商登记和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贵州省内买卖电应将交易情况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186 号)报备。

  (三)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五)按照贵州省电力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六)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售电公司的义务

  (一)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年度交易方案,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服从电力统一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二)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三)信息报告义务。每年年初,售电公司向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履行义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遵守规定等情况。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贵州能源网、贵州诚信网、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五)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中心通过安全校核后,方可签订市场交易合同。

  (六)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信用承诺核查的义务。

  (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八)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七条 售电公司的业务结算

  (一)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公司为售电公司提供计量、抄表、收费、结算等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约定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等部门按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售电公司的准入

  第九条 准入条件

  (一)资质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贵州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业务范围含售电的)。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资产条件: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三)人员条件:

  1.售电公司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企业正式员工中电力方面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 30%。

  3.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拥有电力方面中高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至少两名。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 2 名电力方面高级职称和 5 名电力方面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电力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要求的调度人员和维修人员。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四)经营场所:

  1.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

  (五)信用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2.售电企业持股 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须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十条 准入程序

  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要求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一注册。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注册。交易中心在收到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对初审时资料有误、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

  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用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二)一承诺。填写《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填写统一信用承诺书。

  (三)一公示。交易中心每月 15 日前对初审通过的售电公司在贵州诚信网、贵州能源网、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时间 30 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注册手续自动生效。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即可开展手电业务。

  (四)三备案。售电公司备案管理部门为贵州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交易中心每月 20 日前将注册成功的售电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 7)和备案表(附件 8)提交至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和第三方诚信机构备案;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在其官网上对备案的售电公司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准入提供的资料

  (一)售电公司申请表(见附件 1)。须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背景、业务情况、人员构成、经营场所、设备情况和售电业务计划等。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企业经营范围”项中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营业执照中无“经营范围”项的,应打印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所列经营范围,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

  (四)公司章程。

  (五)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委托办理,则需要增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函(见附件 2)。

  (六)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3)。须加盖公章。

  (七)资产和信用证明。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证明。有关文件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售电企业、其持股 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

  (八)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全职人员,同时提供有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附件 4 表格填写并提交证明材料)。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九)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该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该提供 3年以上租赁合同。提供材料原则上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保持一致。

  (十)市场主体注册入市协议(见附件 5)。

  (十一)市场主体风险提示书(见附件 6)。

  (十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复印件。申请配电网营业权的售电公司,确定供电营业范围,获得由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颁发的电

  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十三)其它文件。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以上附件可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gzpx.csg.cn)

  或在贵州能源网(http://www.gzcoal.gov.cn)上下载。

  第三章 售电公司的退出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交易中心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交易中心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提出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名单后,应联合进行确认,并在贵州诚信网、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网站、贵州能源网和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联合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十三条 自愿退出

  (一)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须提前 3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三)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提出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名单,并在贵州诚信网、贵州能源网、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四条 撤销备案

  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第三方诚信机构在1 个工作日内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撤销备案,并通过贵州诚信网、贵州能源网、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其从电力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对工商登记的售电公司名单实行定期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将新登记成立的售电公司或增加售电业务的企业法人名单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报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售电企业名单实时发布。注册生效的售电企业,在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发布,交易中心在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售电公司名单提供给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省能源局对其进行目录管理,并在贵州能源网公开发布(附表三)。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结合电力交易指数,将售电公司相关市场化交易信息通过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即时发布。

  第五章 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贵州诚信网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售电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九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每半年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交易中心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中请,相关当事人 3 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子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其他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售电公司申请表

  附件 2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附件 3 授权委托书

  附件 4 售电公司从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表

  附件 5 贵州省电力市场主体入市注册协议

  附件 6 风险提示书

  附件 7 备案汇总表

  附件 8 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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