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9号文出台以来,电力工业要利用价格机制治理“电力利用效率,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电力价格改革是竞争性领域全部放开,垄断性领域政府科学规划,做好成本监审和价格全面监管。
一、电力价格定价原则
我国的《电力法》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并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与社会部编写的《电力成本和电价概论》中表示,电价制度应当具备合法、保证收入、应变能力、简单、稳定等10个条件。香港电力价格设计的原则有向用户收取足够的经营费用、实行负荷管理规划、电价变幅尽量细少、维持电费收益稳定、价目尽量简单易明、电价易受用户接纳等8项。
在以上三个制订电价的原则中,有两个提到电价要简单,一个说电价制度尽可能简单,一个说价目简单易明。法国在介绍电价制度时称,价格信号的复杂程度随着用户增大而提高。实际上,电价结构应尽可能简单,以避免为求得精细伴随着价格信号准确程度的提高而引起电力交易费用增加。在制订电价制度时,如何理解电价要简单?美国加州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电价有50多种,法国EDF的电价有蓝、黄、绿等不同种类,也都算电价尽量简单之列。
二、制订电价的难点
电价要根据成本来制订,既要做到公平负担,合理补偿成本,又要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提高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光考虑补偿成本比较简单,但要公平效益和合理用电就比较难办。
实际上,从电力工业的特点出发,电力花色品种繁多,不可能用单一制电价解决。电力企业要为每个用户提供两种服务,一是实际消耗的电能(用“千瓦时”来计量);二是为了做到用户随时需要用电都可以及时提供电能所做的准备(用“千瓦”来计算)。因此电力企业向用户供电的全部成本也分为两个部分,即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为了公平负担需要实行两部制电价。此外还有用电电压、负荷率、功率因数、供电可靠性的差别,特别是近年来大力发展新能源发电,都需要区别对待。因此电价不可能仅仅靠单一制电度电价。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成本分摊除了供电量和最大需量两个因素之外,还有供电数量、最大需量、负荷率与设备利用率、负荷分散率、负荷分散率与负荷率、用户所在地点、负荷发生时间、用电负荷和供电条件的季节性变化、力率、停电等10个因素。如此看来,电力的品种并不单一,不能采用单一制电价。
三、电价的种类
其实电价与肉类的价格有类似的情况,电力趸售价是综合平均价格,相当于进屠宰场的毛猪价,或者相当于屠宰场出厂的猪肉价,因为那时是整头猪的平均价格,无法分别各种肉类的价格,但到了零售商那里就不能再按这种平均价格出售。
以猪肉为例,当屠宰场猪肉的出厂价为10元/市斤时,零售商出售的不同部位的肉价也就不同。不过猪肉零售商与电力零售商有些不同,猪肉零售商进货都是以一头猪为单位,小的零售商可以一头猪卖几天,大的零售商每天可以卖几头猪,这样猪肉的批发价是相同的。但是,电力的情况就不同了,不同的售电商的电力消费结构是不同的,有的以大工业用电为主,有的以商业用电为主,有的以农业生产企业用电为主,有的以民用电为主,如果批发给售电商的电价划一,则售电商必然苦乐不均。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趸售商(负责供电和售电)采取综合平均电价乘70%为趸售电价,以解决苦乐不均问题。市场经济国家,终端销售电价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多种电价,像美国加州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终端销售电价达50余种;另一类像法国EDF电力公司,将电价分成7~8类,每类电价都考虑多种因素。
中国只有计划经济时代趸售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的经验,没有市场经济时代的批发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的经验。电力工业配售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之后,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不可能自然形成批发电价和众多的终端销售电价。因此,在配售分开、在售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时,需要有一个批发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的过程。是否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批发电价和销售电价,是电力市场成败的关键所在。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7年5月12日第17期
(作者系原能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